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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10]1号 委属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质[2010]5号),为了加强对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专家库的管理,保证技术咨询、审查和安全质量管理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专家库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和统一管理,并负责公布、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二)从事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以及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或管理工作满10年,一般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力。(四)熟悉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五)身体健康,能积极参与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方面的业务活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六)个人自愿,接受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统一管理。第五条专家入选专家库的方式: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采用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已退休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申请表均应由本人签名,并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六条所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需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或推荐信;(二)个人身份证明、学历和职称证明资料;(三)执业资格证书、相关获奖证书等;(四)主要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五)近期1寸免冠彩照两张。第七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确定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予以公布。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第八条专家库专家工作职责(一)对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的发展战略、规划以及相关方针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协助作好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的技术咨询、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等工作。(三)参加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项目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四)参与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重大施工方案、重大设计变更评审及竣工验收工作。(五)参加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的鉴定与评审工作。(六)参与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突发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方案制定、现场救援指导及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处理等工作。(七)参与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检查及投诉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第九条专家库专家权利(一)为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二)可优先获得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三)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第十条专家库专家义务(一)为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二)受委托解答技术工作中有关方面的咨询或质疑。(三)严格遵守评审和咨询等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向外界泄漏咨询情况。(四)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履行职责,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在规定的期限内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第十一条确定参加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技术咨询、审查和安全质量管理活动的专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选取。确定参会的专家应根据使用单位的通知按时参加会议。第十二条参加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技术咨询、审查和安全质量管理活动的专家,与轨道交通及隧道工程的技术服务机构或工程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十三条参加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技术咨询、审查和安全质量管理活动的专家咨询费用,由使用单位根据论证内容的重要性和专家的资历水平,按会议规定支付。第十四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工作履职情况,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并公布调整结果。第十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技术咨询、审查和管理工作职责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技术咨询、审查和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两次以上的;(三)与长沙市轨道交通及隧道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或工程参建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技术咨询、审查和安全质量管理活动公正未主动提出回避的;(四)泄露技术咨询、审查和安全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技术咨询、审查和安全质量管理活动职责的。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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