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修订“长沙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分标准和工作要求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1日
政策文号:长房政发﹝2009﹞0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修订“长沙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分标准和工作要求的通知长房政发﹝2009﹞044号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高新区建设规划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我局对《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长沙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区(大厦)、优秀物业管理企业”评比工作的通知》(长房地政发【2000】7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基本条件(一)物业管理优秀项目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安防、技防、消防符合设计要求,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包含“物业管理”的所有内容)。2、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别墅建筑面积≥2万㎡;高层住宅、独栋大厦≥3万㎡;其他综合项目(包括公共场所、工作生活混合区、工业区等)建筑面积≥5万㎡,其中广场、公园、街道等占地面积≥3万㎡。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可以分组团参评,组团面积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该项目主要配套设施、设备需投入使用。3、参评项目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0%以上,公司接管该项目一年以上,其中住宅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接管两年以上。(二)优秀物业服务企业1、管理两类以上物业,管理项目面积≥15万㎡。2、近三年内,至少有一个管理项目获市优以上荣誉称号。3、公司取得物业服务资质三年以上。二、申报时间要求和考评程序(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各区、县(市)房产局、高新区建设规划房产局申报;对申报符合要求的项目(企业),各区、县(市)房产局、高新区建设规划房产局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考评小组初评,并提出整改要求;初评分值不得低于90分。(二)市房产局在每年11月30前组织考评小组对区、县(市)房产局验收合格的物业管理项目(企业)进行考评验收。评比由专家评委直接评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现场考查等形式,对不符合标准部分,扣除相应分值。考评小组还将征求物价等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派出所、业主单位的意见。(三)优秀企业考评包括企业管理(占60%)和项目管理(抽查一个管理项目,占40%)两项内容。(四)对考评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企业)在市房产局政务网和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无异议后,由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授予“长沙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企业)”称号。三、其他要求(一)长沙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验,对管理水平下降、业主意见较大,达不到物业管理优秀标准的,经复验可取消其荣誉称号。(二)长沙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企业)将作为资质评定和申报省优“管理业绩”的重要内容。(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企业)一律不予参评:1、企业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6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2、发生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和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经查属实的;3、经过公示,业主意见反映大,经查属实的;4、安全、消防或治安等隐患存在严重问题的。四、原《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长沙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区(大厦)、优秀物业管理企业”评比工作的通知》(长房地政发【2000】70号)同时废止。附件: 一、长沙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二、长沙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三、长沙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综合)标准及评分细则 四、长沙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及评分细则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