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公安局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长沙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公安局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长沙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定》的通知长公通[2010]425号 各部委、支队、警校、分县市局:现将《长沙市公安局关于长沙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长沙市公安局关于长沙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沙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于自行招用人员直接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和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并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的备案范围。第三条 按照《湖南省护卫队管理规定》成立的护卫队,由自行招聘人员组建,该用人单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范围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市公安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应当载明:1、单位的基本情况;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3、保安员的基本情况;4、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5、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制订、落实等情况);(二)《长沙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表》;(三)《湖南省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含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件或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聘书、有效身份证件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备案表》;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任命文件和聘书);(六)现有保安员的基本情况(含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保安员证、《保安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保安员的具体职责、任务、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以及保安员权益保障等情况);(七)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含防范区域及重要目标的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并附本单位区域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执勤点和巡逻线路);(八)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第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被接受后,由长沙市公安局发给《保安从业单位备案证》。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需将《保安从业单位备案证》悬挂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以备公安机关查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将《长沙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表》和《湖南省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情况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六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法人代表变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保安员变更、异动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异动情况按备案要求报送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第七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要,组织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第八条我市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由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各分县市局内保(保安监管)大队、科及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其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派出所负责。第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非法人单位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第十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将被招用保安员的人事(劳资)管理关系外包,应当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因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而跨市(地、州、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应当将保安服务情况向当地市(地、州、盟)公安机关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撤销备案,并上交《保安从业单位备案证》。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备案情况;(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十三条 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对备案信息资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将信息资料录入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制作《长沙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指南》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拒绝接受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依照《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十五条 《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申请备案,属省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由内保支队直接受理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的保安从业单位,备案材料直接由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受理。其他单位的备案材料由所在地分县市局内保(保安监管)部门受理,报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备案。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湖南省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2、长沙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表 附件1: 湖南省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年月日 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年月籍贯公民身份证号码保安员证号码 此表一式三份:派出所一份,县市区公安局一份,市州公安局一份。 湖南省公安厅制 附件2长沙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表 填报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类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物业管理企业性质国有民营涉外其他所属派出所 保安员总人数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主管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政治面貌办公电话手机保安部门负责人单位保安服务区域服务区域名称地点保安员人数区域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单位申报意见:(印章)年月日内保支队(分县市局)意见: (印章)年月日市公安局受理意见:(印章)年月日受理时间 备案证号码 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印制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1寸正面免冠近照政治面貌 民族 籍贯 现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电话 手机 户籍地址 所属派出所 家庭主要成员姓名与本人关系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电话号码 本人简历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部门工作(学习)、任何职证明人备注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签名:年月日 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印制保安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姓名 性别 籍贯 1寸正面免冠近照政治面貌 民族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兵役 婚姻状况 身高(厘米) 血型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地详址 所属派出所 现住地详址 所属派出所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缴纳社会保险险种 保安员证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保安员职业等级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家庭主要成员姓名与本人关系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电话号码 本人简历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部门工作(学习)、任何职证明人备注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