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2日
政策文号:长财外[201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财外[2011]3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商务局、市直有关企业:为加快推进我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我们制定了《长沙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局和商务局反映。附件:长沙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长沙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长沙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商务部以及省、市财政用于专项支持我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第三条 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坚持科学立项、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优先重点支持一批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第四条 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家政服务员培训基地以及家政服务企业连锁网点等项目的建设。第五条 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每个实施项目的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第三章 管理程序第六条 家政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应按照公开申报、专家评审、联合审查、结果公示、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的管理程序进行。(一)公开申报: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信息,包括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格、申报期限、申报单位、申报金额及审核标准,由企业自主申报。(二)专家评审: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市妇联、市总工会以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和有关院校的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三)联合审查:项目公开申报完成后,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企业及其承担项目的计划书进行联合审查,并请市商务局和财政局的行政监察部门参与审查。(四)结果公示: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长沙市政务公开网上公示项目名称和资金安排情况,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五)项目验收:长沙市商务局会同长沙市财政局依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财办建[2010]62号文件精神在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的指导下组织验收,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和详细的项目建设相关验收资料,验收小组验收完成后形成验收报告。(六)资金拨付: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拨付,市级专项资金的拨付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写出专项请示报市政府,财政部门自市领导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局或本级项目单位。第七条绩效评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家政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并在年底向国家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总结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八条 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九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资金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第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如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投向等违法行为,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的,应责令其改正,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