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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3日 政策文号:长知发〔201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办法》的通知长知发〔2011〕8号各区县(市)、高新区、经开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方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激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长沙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和《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的推荐、评选和表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三条 “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活动每两年一次,每次评选“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10人。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设立“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组织优秀专利发明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发明创造的公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利发明人和设计人均可申报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一)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具有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和水平;(二)发明创造技术含量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拥有的专利是有效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四)未曾获得过市以上优秀发明人奖。第六条 申报程序(一)凡符合评选范围和条件的发明人由所在地区县(市)、高新区、经开区知识产权局推荐;(二)市直及驻长各有关单位的发明人由本单位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三)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知识产权局对推荐材料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七条 申报“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申报书;(二)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三)从事发明创新事迹材料;(四)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五)近期免冠两寸证件彩照4张。第八条 评审程序(一)办公室将申报的材料汇总并经过初审后,提交专家评审组;(二)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奖标准,对参评发明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并报分管市领导审定,拟定获奖名单;(四)获奖名单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周;(五)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领导小组下文予以表彰,授予“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第九条申报者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称号的,领导小组撤销其“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称号。第十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长沙市优秀发明人”称号的,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第十一条参与“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活动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在媒体通报。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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