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2日
政策文号:长发改〔2011〕2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发改〔2011〕2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市政府要求,市监察局和市发改委共同制定了《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监察局、市发改委。附件: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的集中管理,切实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集中管理。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本息退还。由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专用账户具体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和银行汇票。第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一)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通过其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提交,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被冻结,需出具冻结单位的冻结文书和投标人的一般账户,报行政监督部门认可后,方可从投标人的一般账户提交。(二)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专用账户,其到帐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三)投标人在银行办理投标保证金转账手续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正确填写投标项目名称和标段名称(注:不超过20个汉字),或者填写项目(标段)识别号,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标段)名称或项目(标段)识别号。(四)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项目、标段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五)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六)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在相关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由交易中心现场出具《项目投标保证金到帐信息公示表》予以公示查验。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未按时到帐的(以托管银行到帐日期为准),应认定其投标无效。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一)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程序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招标项目和标段向交易中心提供《退还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通知书》,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集中一次性办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通知书》,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二)投标保证金的非正常退还程序1、涉及发生投诉现象的,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外,非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候选人主动要求退还保证金的,经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由招标人书面通知交易中心退还。2、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处置结果及时退还。3、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标的项目,招标人经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书面通知交易中心退还和延期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收到书面通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延期手续。4、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的,经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由招标人书面通知交易中心退还。(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投标保证金退还本金和利息,并在银行利息中扣除银行结算费用。其投标保证金退还利息按照退款当日银行同期挂牌对公活期利率计算,投标保证金本息以转账方式一次性划拨至投标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投标人的保证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被冻结,需出具冻结单位的冻结文书和投标人的一般账户,报行政监督部门认可后,方可从投标人的一般账户退还。(四)招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送达交易中心而使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正常程序退还投标人的,其后果由招标人承担。(五)交易中心未按上述要求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托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计算支付投标保证金本金逾期资金占用费。第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投标的。(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依据有关规定处置或上缴国库。第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招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以双倍投标保证金额退还投标人。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的保密规定(一)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保密工作管理,所有涉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投标保证金的保密规定。(二)交易中心应与托管银行签订《保密协议》,托管银行免费为交易中心提供绝密的投标保证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投标人通过信息系统随机生成的流水号提交投标保证金,系统按流水号自动关联到具体的投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当众对招标项目解密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提交该招标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公示表。(三)交易中心应对相关操作维护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培训和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相关涉及投标保证金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规范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流程,防止投标保证金信息泄漏。(四)从事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保证金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漏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