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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维护、维修类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手续优化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9日 政策文号:长发改[2011]2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维护、维修类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手续优化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发改[2011]245号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维护、维修类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程序,根据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对不涉及新征土地、不改变规划条件的维护、维修类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投资主管部门的前期工作提出了优化方案。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建设,且不需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的维护、维修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应本程序。二、房建类工程:政府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审批项目建议书;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需审批立项和可研。其他类工程:政府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2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审批项目建议书;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需审批立项和可研。其他类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背景和建设内容、招标方案、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和依据、资金落实情况、招标方案等。资金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的初步方案等内容。项目建议书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五、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已列入年度预算且投资额在年度预算之内,由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其余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报告按《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审批。六、依照项目单位申请的招标内容,对招标方式进行核准。七、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八、此程序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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