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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130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市安监站,在长施工企业:现将《长沙市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备案汇总表2.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考核评估细则3.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教师聘书式样 4.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考核汇总表5.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设立、注销备案表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长沙市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实施细则 为推进农民工学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我市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人教[2010]29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办、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宣教处、工程处、房安处、行业处,委质监站、安监站、执法局及各区、县(市)建设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工作的领导,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站,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的备案、督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要求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成立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到位。三、长沙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四、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按照“企业设立学校,学校建在项目”的原则,由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组建管理,包括建立以校长、教务、总务组成的领导小组班子,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年度教学大纲、课时计划与授课教师安排计划,对项目工程项目农民工学校班子、教师队伍、教学质量与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等。工程项目部负责实施具体教学培训活动。工程项目负责人任农民工学校校长,负责明确1名工程技术人员或有教学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任教学负责人,负责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和后勤管理。劳务分包企业委派“班主任”负责组织本企业劳务人员参培和考勤,并提供相关人员信息资料等管理工作。五、按照湘建人教〔2007〕314号文件要求,工程项目开工时,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向本地安监站申请设立农民工学校备案。应对申请备案的农民工学校进行实地踏勘,经勘察符合农民工学校设置条件的,予以备案;未达到设置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到设置标准再行备案。六、按照项目监管的权限,市安监站负责市属监管项目的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的申报备案、注销与现场监管;各区、县(市)安监站负责所监管项目的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的申报备案、注销与现场监管。要求各区、县(市)安监站于每季度末月22日前,向市安监站呈报所监管的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备案汇总表(附件1);市安监站将全市备案情况汇总后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呈报汇总表(附件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农民工学校备案情况在湖南建设网上统一公示。七、完成主体工程后1个月内,农民工学校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向所属安监站提出考核申请,提交农民工学校总结材料。安监站按照《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考核评估细则》(附件2)对其进行考核评估,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估意见。考核评估合格的企业,可向安监站申请注销备案。八、应当设立农民工学校的建筑工地,自开工之日起1个半月内,农民工学校仍不能正常备案;或虽正常备案,但未申报考核评估;或考核不合格的,均视为未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学校。未按规定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由市安监站按规定程序认定上报省住建厅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并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九、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创建情况纳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及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成为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的重要部分。十、农民工学校教学及活动场地可依托建筑工地会议室、食堂、活动室设立,或在建设工地搭建临时用房时统筹安排农民工学校专用教室。教学场所必须安全可靠,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教室内必须配置课桌椅、黑板、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必需教学器具。教室门口悬挂“××公司××项目农民工学校”校牌,规格为60cm×40cm。十一、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农民工学校建设情况,聘请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建设类专业院校师资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并颁发聘书(附件3)。各区县(市)应逐步建立农民工学校师资库,实行本市区域农民工学校师资共享。十二、农民工学校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指导性教学大纲,拟订实施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日程。培训教材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的教材。农民工学校的培训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同时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明礼仪和职业道德等知识培训。教学工作应结合工程实际因材施教,采取适合农民工的形式和方法进行。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每月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8课时,到课率不低于85%,每次教学活动必须留存影像资料。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安排专职人员,对教学活动实行跟踪巡查并作好相应记录。十三、农民工学校要根据农民工特点,结合形势任务及企业发展要求,开展有意义的文体活动、劳动竞赛活动、争做文明市民评比活动等,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同时,应充分利用农民工学校平台,加强农民工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十四、农民工学校要建立师资管理、学员管理、教学管理制度,并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文本格式(湘建办〔2008〕11号),建立教学日志、学员台帐、教学台帐。各类文件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教室内张贴农民工学校章程、学员守则、教学计划,建立学习园地,开展学习心得交流;教室附近设置宣传栏,宣传时事、政策和农民工学校好人好事。十五、各级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站,应按程序和要求及时对农民工学校培训的学员开展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对鉴定合格者,应及时将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发放给农民工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建筑工地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时,应对农民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十六、农民工学校创建和农民工教育培训费用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记入建设工程造价不可竞争费用。企业各项农民工培训政策性提留、国家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和社会公益性资金均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十七、各区、县(市)安监站每年6月20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本地半年度农民工学校考核评估情况(附件4)报市安监站;市安监站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本地半年度农民工学校考核评估情况(附件4)汇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根据考评结果,按照农民工学校创建备案数15%的比例,初步评选出我市“优秀农民工学校”并报市住建委公示和表彰。“优秀农民工学校”可作为优质工程评选条件之一。十八、年底在我市评选出的“优秀农民工学校”中,可根据择优原则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参加全省年度“十佳农民工学校”的评选,经省厅评估确认为“湖南省建筑工地十佳农民工学校”的企业项目,由省住建厅授予“湖南省建筑工地十佳农民工学校”证书和奖牌。对获得“湖南省建筑工地十佳农民工学校”的建设项目,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的优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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