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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环境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4日 政策文号:长环发[2011]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下发《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环境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环发[2011]10号 各区环保局、各畜禽养殖场(户):为保护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推进城区畜禽养殖业按期退出,现将《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环境监管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结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的通知》(长政办函〔2011〕68号)文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区域内畜禽养殖按时退出。 附件:《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环境监管的若干规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环境监管的若干规定 为保护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推进城区畜禽养殖业按期退出,并防止养殖污染反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的通知》(长政办函〔2011〕6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容量及湘江长沙枢纽工程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我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和雨花区行政区域内(简称“城区”)全部划定为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已有的养殖业从2011年开始分期分批退出,2012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退出。第二条 本规定自实行之日起,城区范围内全面开展畜禽养殖业“三清”工作,即清理畜禽场(户)是否有环保及其它相关审批手续;清理养殖场(户)是否存在超标排污;清理养殖场(户)是否存在非法排污行为。第三条 城区内停止审批新建养殖场,禁止扩建、改建养殖场。第四条 对现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开征排污费。排污费按排污总量依法测算和征收。第五条 对规模畜禽养殖业超标排放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2至5倍。第六条 对群众意见大、投诉较多、且环境污染较严重的规模养殖场(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持污染受害方进行索赔。赔偿的同时不免除排污费征收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七条 养殖场(户)凡涉餐厨垃圾饲养、地沟油回收利用、废旧塑料焚烧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第八条 对未按时退出的养殖场(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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