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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5日 政策文号:长交办[2011]18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交办[2011]187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我局制订了《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列入省、市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路面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及灾害防治工程。县(市)区自筹资金全额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保证畅通”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养护,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农村公路局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汇总审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组织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检查考核。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编制年度养护和资金预算计划,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协调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 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应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县道、乡道以及标准路建设、安保工程、危桥改造、灾后恢复等专项工程。第五条 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原则:1、交通流量大的先于交通流量小的;2、路线行政等级高的先于路线行政等级低的;3、在规定整修的周期内路面使用质量差的先于使用质量好的;4、重要构造物先于一般设施。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是养护工程检查、考核的依据。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科学合理编制养护工程计划,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农村公路局备案。市补重点养护工程资金计划的编制在市下达编制年度计划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本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市农村公路局根据县(市)区上报的建议计划审核汇总后,由市交通运输局下达年度计划。第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养护工程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如需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变更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经市农村公路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工程的施工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相关文件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对于农村公路突发性抢修工程,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社会监理或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推行项目法人负责、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交通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指导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项目业主支付。第十三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批准的养护工程计划,计划项目应当年实施,当年完成。执行中如确因需要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经原批准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应按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相关规定,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的施工及安全标志;施工路段须派驻专人维护交通,保证施工路段的安全、畅通。对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断交通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每月25日前将工程进度、资金投入等情况报市农村公路局。第十六条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养护工程管理,建立养护工程台帐,完善各项内业资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除省、市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配套解决, 同时,鼓励沿线受益乡镇、企业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办公经费等,不得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市补助资金中列支。第十九条:省、市补助的养护资金在年度计划下达后先预拨40%,剩余资金再按照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验收结果拨付。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保金不低于工程造价的5%。 第五章 交(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工程验收前,质量监督部门应依据检测报告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评定质量等级。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农村公路局备案,市农村公路局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抽查。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有关技术资料,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更新路网改造项目库及公路地理信息(GIS)系统数据库。 第六章 检查考核第二十四条市农村公路局每年组织两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检查考核,分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考核结果纳入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中,并与省、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拨付挂钩。第二十五条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本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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