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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长沙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规范长沙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管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234号 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在长各装修装饰建设单位、在长各装修装饰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装修装饰市场秩序,规范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确保公共建筑质量安全,促进我市装修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就长沙市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的核发管理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广播用房、医疗卫生建筑等)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本通知所指公共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公共建筑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开工前,装修装饰人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建筑二次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建筑二次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四、按照本通知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装饰装修工程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办理条件及程序按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及程序进行;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同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五、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七、公共建筑装修装饰时,不得改变原房屋结构;确有必要拆改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设计审批单位核准后,按新建、改造类工程的申办程序申办施工许可证。八、凡外立面装修改造或在屋顶增加显著附着物(增加钢架、桁架等)需征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凡在工程装修装饰时有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或改变原规划许可面积的,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九、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房屋装修装饰申请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饰装修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对新建公共建筑二次装饰装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表明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且为合法建筑的有效证据;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须出具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和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按照规定应该进行招投标的,应提供发改部门的招标方式核准文件和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三)有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完成、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四)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应当签订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五)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不需要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提供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六)有保证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七)装修装饰资金已经落实;劳保基金、工伤保险费及相关规费已缴纳。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十、申请办理房屋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房屋装修装饰申请人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房屋装修装饰申请人持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房屋装修装饰申请人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按照受理、审核、现场勘验、批准、告知五步的程序进行。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经补正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十一、房屋装修装饰申请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备查。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十二、公共建筑装修装饰施工许可证的延期、变更等依据《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长建发[2009]78号)办理。十三、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十四、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对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要求进行细化、完善,每月月底向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上报项目施工许可核发统计报表;我委将对被授权部门的施工许可核发、管理情况按平时抽查、半年督查、年底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管,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十五、本通知自十月一日起执行。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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