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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1日 政策文号:长人社发〔2011〕10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人社发〔2011〕100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有关事项 (一)关于审批权限和程序1、受理程序。在市本级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受理。在区、县(市)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办理提前退休,先由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复审受理。2、鉴定程序。对已受理的申请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牵头,会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企业社保局统一组织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结果。3、公示程序。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审后,凡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必须公开公示。有用人单位的在本单位公开公示,灵活就业人员在所在社区公开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反馈,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反馈,参保人员在区、县(市)的由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休审批行政部门统一反馈。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相关提前退休手续。(二)关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的审核。1、原已由参保单位发放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病退人员养老金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单位应填写《长沙市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发放转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审核表》、《长沙市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发放转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花名册》,并携带病退人员人事档案到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休审批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再到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后,纳入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2、凡新办理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人员,申报单位应填写《长沙市参保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长沙市参保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对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直接由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三)关于改制、破产企业按规定已预留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人员“一费一金”的处理。1、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受办理原由参保单位发放养老金的病退人员时,应审核原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提留表中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有关费用”及资产情况。2、凡改制、破产企业已经提留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人员“一费一金”的,先由参保地的养老经办机构逐企业核实,并经人社、财政、国资部门联审确认后,扣除已由参保企业发放病退人员养老金的数额,余额全部上缴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3、对于改制、破产企业无现金资产,只有土地或房屋资产暂时不能变现的,由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经人社、财政、国资部门联审确认后,由参保企业承诺,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归还欠费协议,在资产处置后,优先偿还。资产处置时,经各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将变现资金直接划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二、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有关事项(一)原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参保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已按省政府湘政发[2006]7号文件规定,向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了“一费一金”的,并已由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不再变动。未纳入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单位应填写《长沙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发放转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审批表》、《长沙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发放转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花名册》,报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休审批行政部门复核后,再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养老保险待遇,并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但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事先应审核参保单位原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提留表中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一费一金”及资产情况,并经人社、财政、国资联审确认后,扣除已由参保单位发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限内的养老金,余额全部上缴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二)参保单位凡新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应依据湘人社发[2011]91号文件规定,为其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不再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养老金。(三)对纳入统筹发放的且停产多年的困难企业职工,符合政策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参保单位确无能力缴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费的,可作为单位欠费,与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不超过1年。但签订缓缴协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企业无不动产、无经营收入、欠职工基本生活费1年以上;2、企业资产无法变现或资不抵债,资产质量差,入不敷出;3、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三、工作要求(一)认真执行政策。各区、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湘人社发[2011]91号文件精神及市有关补充规定,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二)严格审批权限。凡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审批,归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各区、县(市)按规定程序报批。(三)确保养老金发放。凡经批准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附件:1、《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1号)2、《长沙市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发放转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审核表》3、《长沙市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发放转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花名册》4、《长沙市参保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5、《长沙市参保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6、《长沙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发放转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审核表》7、《长沙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发放转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花名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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