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教育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教育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教发[2011]39号各区县(市)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1〕106号)要求,我们认真梳理了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长沙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长沙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教育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8、《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9、《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1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1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14、《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15、《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第八条16、《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五条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18、《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第八条19、《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五条20、《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21、《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六条2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2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2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2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五条26、《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七条27、《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条2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二条2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条3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31、《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9.1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大1986.7.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9.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9.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4.28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1.1行政法规10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6.4.2811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国务院1988.2.51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3.313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1994.8.2314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12.1215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4.11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1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发布1990.2.118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发布1990.3.121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1990.6.420《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发布1992.3.14地方性法规21湖南省国防教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0.8.1922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5.3.12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5.8.292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4.11.125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5.4.12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6.5.127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12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7.3.12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8.12.83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10.9.131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办2004.10.14部门规章32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原国家教委1980.8.2233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1986.3.3134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公安部1991.8.2135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1992.6.1036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1995.6.2137小学管理规程原国家教委1996.3.938幼儿园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1996.6.139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教委1996.12.1640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教委1996.12.1641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原国家教委1997.1.142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原国家教委1998.3.24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1998.3.644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1998.4.114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1998.12.246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1999.9.1347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1999.12.304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9.2349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01.6.75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2002.8.255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9.15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2002.11.15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2003.6.155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2004.5.956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教育部2004.5.195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6.158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教育部2005.6.159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9.160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2011.10.1政府规章61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1995.10.962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湖南省政府1999.8.1163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2008.1.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5项)1、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2、由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的设立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二项5、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法律依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二)行政处罚(共52项)1、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种类: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2、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颁发的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颁发证书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3、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4、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5、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6、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7、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8、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9、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10、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11、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12、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13、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14、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15、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16、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17、民办学校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不真实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18、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19、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20、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21、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22、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23、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24、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25、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26、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27、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28、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29、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30、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3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3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3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3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3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3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37、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没收教师资格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38、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没收教师资格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39、教师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没收教师资格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40、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处罚种类: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4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办学法律依据:《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42、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办学法律依据:《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43、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办学法律依据:《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44、学校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45、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46、未经批准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且不具备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办法律依据:《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十条47、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的处罚种类: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十二条48、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办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49、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处罚种类:撤销违法举办的培训机构或培训班、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5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51、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52、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处罚种类:警告处罚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三)行政强制(无)(四)行政征收(共1项)1、对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五)行政裁决(共4项)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处理不服的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2、教师认为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3、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的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4、中小学校长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其接受培训权利的申诉法律依据:《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八条(六)行政确认(无)(七)行政给付(无)(八)其他行政行为(共134项)1、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对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的审批法律依据:《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九条3、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辍学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4、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5、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设立的备案法律依据:《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的备案法律依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第三款7、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入读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8、民办学校章程的备案和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9、民办学校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的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10、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的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款11、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及办学水平材料的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1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13、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14、重大庆典、外事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的审批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15、配套小学、幼儿园的报建图纸的审查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16、对不遵守校规、违犯法纪的中等师范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的审批法律依据:《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第三十条第三款17、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的批准、备案及启用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条18、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而休学的审批法律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19、特殊教育学校使用实验教材、乡土教材的审批法律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20、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聘任的核准法律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21、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奖励法律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22、对幼儿园办学奖励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3、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奖励法律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24、对学校卫生工作的奖励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25、对残疾人教育的奖励法律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九条26、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奖励法律依据:《学校艺术工作教育工作规程》第十七条27、对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奖励法律依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28、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奖励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29、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奖励法律依据:《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30、对长期在农村任教并作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31、对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奖励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32、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六条33、对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文化教育实施情况的检查法律依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34、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八条第三款35、对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36、对幼儿园的监督、评估和指导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37、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38、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法律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39、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检查法律依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40、对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41、对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42、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检查、指导法律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条第一款43、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44、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45、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46、民办学校终止公告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47、民办学校的注销登记、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48、注销教师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49、组织民办学校的终止清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50、对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法律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十八条51、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调解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52、对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53、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54、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55、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56、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法律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57、对违反《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处理法律依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八条58、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处理法律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59、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处理法律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60、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处理法律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61、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处理法律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62、对违反《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63、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6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6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6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6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6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6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7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71、对违反《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处理法律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72、对违反《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处理法律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73、对违反《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法律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74、对违反《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理法律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75、对违反《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处理法律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76、对违反《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理法律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77、对违反《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处理法律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78、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79、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80、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81、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82、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83、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84、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85、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86、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87、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88、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89、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90、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91、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9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9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94、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处理法律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95、擅自调整、撤销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96、安排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或者安排教师担任与其教师资格不相适应的教学工作的,或者擅自抽调中小学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97、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98、学校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在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二十六条99、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消防设施,学校举办者没有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新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100、学校举办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设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而交付使用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101、中小学校没有没有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和食堂管理制度,或没有安排安全保卫人员或者聘请保安人员,或没有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证件登记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条102、中小学校发现教职员工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为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没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103、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从事危险活动的,没有及时收缴或者制止,并予以告诫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104、中小学校没有依法管理校园内教学和师生生活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或学校采购、储存、使用其他非教学和生活必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105、中小学校发现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没有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停止使用等防护措施,没有及时报告学校举办者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106、学校挪用或者占用中小学校举办者拨付的维修资金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107、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108、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对抗性体育活动前,没有提出安全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109、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商监性话动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110、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危及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时,学校没有采取临时应急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敢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111、学校采购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没有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证书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条112、中小学校教职员工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擅离工作岗位,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113、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小学校未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114、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范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三条115、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及商品的包装说明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四条116、违反《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九条117、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118、违反《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119、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120、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处理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21、对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的处理法律依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122、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123、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124、对考试工作人员作弊行为的处理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125、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126、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处理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127、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处理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128、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处理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129、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处理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130、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处理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131、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处理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132、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处理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133、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处理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134、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处理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