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司发[2011]48号各区、县(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长沙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司法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6、《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8、《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条例》第四条9、《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10、《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1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12、《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第六条1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1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15、《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1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条17、《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8、《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9、《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七条20、《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八条2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22、《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2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2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25、《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26、《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27、《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28、《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29、《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四条30、《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3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32、《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3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三条34、《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3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6月30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6月30日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1日行政法规6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28日部门规章7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2008年7月18日8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7月18日9取得内部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9号、105号、117号修改2004年1月1日10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2004年1月1日11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5号2009年1月1日1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2009年9月21日1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2010年3月1日1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2010年4月8日1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2010年6月1日16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87号2004年5月1日部门规章17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1日1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19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3月1日20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2006年3月14日21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2006年7月1日22公证员考核任职实施办法司法部2010年3月1日2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2005年9月29日2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29日25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2010年6月1日26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司法部2008年1月1日27法律职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2002年7月8日部门规章28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司法部2008年9月16日29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8年8月8日30国家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2008年9月16日31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2005年5月24日32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2008年6月4日地方性法规3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1月1日34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10月1日 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1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许可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九条(二)行政处罚(79项)1、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五千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2、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五千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3、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五千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4、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五千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五千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6、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一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7、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一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一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9、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一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10、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种类:罚款(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11、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处罚种类:罚款(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12、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13、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种类:罚款(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14、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种类:罚款(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15、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种类:罚款(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16、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种类:罚款(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17、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种类:罚款(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18、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19、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20、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21、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22、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23、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24、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25、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26、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27、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28、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29、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29、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30、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31、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32、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罚款(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33、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罚款(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34、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罚款(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35、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罚款(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36、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罚款(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37、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罚款(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38、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整顿、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39、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整顿、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 40、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整顿、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41、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整顿、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42、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整顿、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43、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整顿、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44、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整顿、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45、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整顿、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46、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整顿、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47、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整顿、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48、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整顿、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4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50、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5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52、基层法律师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5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5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5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5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5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5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5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6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6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6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6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6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6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6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6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6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 6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7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 7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 7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 7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 7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仲裁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 7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 7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国家秘密,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77、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退还、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千元以下)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78、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拒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援助案件不力,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下);法律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八条79、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处罚种类: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成绩无效,法律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三)其他行政行为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初审及备案法律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2、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确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3、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审查发证法律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初审及名册编制与公告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