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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2日 政策文号:长知发〔2011〕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知发〔2011〕46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依据:(一)专利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3、《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条5、《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七条6、《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第六条(二)著作权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5、《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6、《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一)专利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10.1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10.2.1地方性法规3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10.1部门规章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2.15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3.16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7.1(二)著作权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06.01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09.15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01.01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2006.07.01部门规章5《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2003.09.016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2005.05.30三、行政执法职权(一)专利执法职权1、行政处罚(共1项)(1)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2、行政裁决(共1项)(1)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3、行政强制(共2项)(1)查封或者扣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2)责令专利侵权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4、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1)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的调查取证法律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2)展会期间专利保护状况调查取证法律依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二)版权行政执法职权1、行政处罚(共21项)(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10)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1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12)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1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14)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15)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16)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17)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18)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四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19)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20)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21)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罚款。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四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2、行政裁决(共1项)(1)受理、调处版权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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