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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文广新[2011]100号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省政办函[2011]42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1]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机构改革的实际,现将文物局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进行公布(其他部分待我局机构改革完毕后再另行公布)。附件:长沙市文物局行政执法依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长沙市文物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文物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条。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0.28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3.07.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89.10.204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02.22地方性法规5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5.11.016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长沙市人大常委会2004.4.30部门规章7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1991.2.228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化部、公安部1984.08.289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国家文物局、公安部2002.06.0110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1999.07.1511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国家文物局2001.06.061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06.1913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07.1514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2005.12.2215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2003.6.1916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2005.8.22政府规章17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5.7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1、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18条2、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方案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21条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17条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公布2003年7月1日实行)第30条(二)行政处罚(共26项)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2)《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7、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8、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9、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10、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1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1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1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14、擅自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15、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16、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17、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18、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19、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20、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21、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22、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处罚种类:没收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3、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对文物及历史风貌造成损害。24、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无合法的管理机构和人员。25、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未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设立标志说明。26、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无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27、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安全消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风险等级防护标准,安全状况不适宜公众参观游览。28、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无复原陈列展览或者辅助陈列展览。29、开放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活动。30、开放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与文物保护单位性质和功能相违背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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