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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长沙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366号 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实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现将《长沙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长沙市能源局反馈。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长沙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实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促进能源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的规定,根据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受政府主管部门或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潜力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长沙市能源局,对全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筑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筑能源审计范围、内容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市内省直机关及中央常驻机构建筑除外)、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医院、学校、科技、文化和体育等建筑。第六条建筑能源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物基本信息,包括建筑的名称、面积、类型、建筑外围护结构构造、室内耗能系统设备情况等;(二)建筑物的能源管理状况及相关文件;(三)建筑物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四)建筑物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建筑的总能耗和主要用能子系统(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综合服务、特殊功能等)能耗分析;(五)建筑物的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六)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计算分析;(七)节能潜力分析及合理用能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的条件及认定第七条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二)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展建筑能源审计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三)应配备建筑学(或建筑物理、建筑节能)、暖通空调、电气工程、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四)应当有建筑节能工作(建筑节能检测、建筑能源审计、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相关业绩,开展过与建筑节能相关课题的研究或者承担过相关标准的编制工作,并被有关部门认可并颁发证书。(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本市从事建筑能源审计活动的机构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长沙市能源局会审认定。 第四章 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第九条 委托方可根据需要选择一般审计和深度审计,建筑能源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能源审计。第十条 审计机构应将初步审计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被审计对象签字认可,形成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应送达委托方和被审计对象,审计结果应报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长沙市能源局。属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的,还应报送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审计机构有责任为被审计对象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第十一条 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配合能源审计,为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相关资料和技术辅助,并在审计完成后,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建议和措施。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结果,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长沙市能源局认定的能耗较高的重点建筑,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直至能耗指标降至合理范围,其他建筑应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第十三条 能源审计费用一般由被审计对象承担;纳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阶段专项资金支持范畴的,由政府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承担。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的数据如用于能效公示,应报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在公示前告知被审计单位。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长沙市能源局根据各自职能建立能源审计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被审计对象可向对应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一)对能源审计程序、内容、方法或审计结果有异议的;(二)能源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六条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长沙市能源局受理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能源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对象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二)经查实,能源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确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能源审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和长沙市能源局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能源审计资格或不再委托其承担能源审计任务:(一)出具虚假能源审计报告的;(二)审计人员不符合条件;(三)未按规定实施能源审计的;(四)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审计数据无法追溯的;(五)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向业主推荐推销某厂家或品牌产品的。第十八条 对于不配合建筑能源审计工作,虚报瞒报能耗数据或拒绝审计的被审计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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