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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长沙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365号 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实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制度,规范能效公示行为,现将《长沙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长沙市能源局反馈。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长沙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实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制度,规范能效公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公示,是指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方式,获得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情况,并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第四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长沙市能源局制定能效公示计划,并负责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的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其他各政府部门给予配合。第二章 能效公示范围和内容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公示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市、区、县(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市内省直机关办公建筑及中央驻长机构的办公建筑除外)、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医院、学校、科技、文化和体育等建筑。 第六条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长沙市能源局根据本地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的统计状况及审计结果,结合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编制本地区的能效公示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能效公示对象选择原则,一是高能耗建筑(年度统计或审计建筑分类按单位能耗从高到低排列位于前1/4区),二是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年度统计或审计建筑分类按单位能耗从高到低排列位于后1/4区)。能效公示时间在数据统计年份的次年度的第二、第三季度按建筑使用性质分类分批进行。能效公示为每年一次,公示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八条 能效公示的内容以经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长沙市能源局认可的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报告为依据。公示信息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示对象建筑的基本简介,应包括建筑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功能、结构形式等建筑物基本信息。(二)能耗数据,包括电(kwh)、油(t)、天然气(m³)等各类能源年度总能耗量和耗水量(t),以及年度单位建筑面积耗电量(kwh/㎡·a)和年度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kgce/㎡·a)。(三)相关节能措施,建筑所采用的节能管理上的措施和对设备进行改良的措施。(四)单位面积总能耗指标,同类型建筑综合能效排名,以及判断高能耗建筑、高能效标杆建筑的单位能耗指标限值。(五)获得以上信息的渠道,包括能耗统计单位、能源审计机构名称等。 第三章 能效公示原则和方式第九条 能效公示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告知建筑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人;(二)公示数据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适时,保证公示内容准确无误,并注重社会效益,确保公示的信息具有公信的效力。第十条 能效公示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内部简报公示:采用政府内部简报的方式公示;(二)新闻媒体公示:本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包括电视,报纸及广播等;(三)其他公示:包括网上公示及展览公示,网上公示选择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长沙能源网和长沙市建筑节能网等网站上进行公示,展览公示是选择有影响的场所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每批能效公示所选择的媒体不少于2家,网站上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对能效公示内容有异议者,可在公示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质询,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质询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实后,在公示媒体上进行3个工作日的更正。质询受理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另行公布。第十三条 能效公示的免除。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定期向各公示对象发放公示指标意见调查表,各公示对象对涉及其重要工作和商业秘密,不宜公示的,可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给予免除。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对于公示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公示内容差错以及公示程序不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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