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6日
政策文号:长住建发﹝2011﹞38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380号 各区、县(市)征收办、拆除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为,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2月 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建筑拆除施工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拆除的有关活动以及对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循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监管部门、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县(市)由具有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除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七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房屋拆除工程。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接机械、人工拆除方式的房屋拆除工程;具备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接爆破、机械、人工拆除方式的房屋拆除工程。第八条 拆除施工企业对未依法办理拆除施工备案的拆除工程,不得组织拆除施工。 第九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拆除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十条 拆除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拆除施工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从事拆除施工的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拆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拆除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拆除机械操作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拆除施工企业承担的拆除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技术交底;4、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5、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6、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第十二条拆除施工企业接到房屋拆除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停工通知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第十三条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施工方案,经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方可实施。第十四条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的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十五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拆除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十六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规操作的危害,并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 拆除施工企业采购、租赁的钢管、扣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生产方案。 第十九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拆除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应立即按规定的时间如实向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纳入监理规划,在监理规划中设有安全生产专项内容,明确安全控制点,关键部位工序有严密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人员配备;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投入情况;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拆除过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文明施工、扬尘控制不达标的,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区房屋征收部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房屋拆除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执行房屋拆除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整改和停工通知。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四章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拆除施工企业。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区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第二十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拆除工程项目开工前将下列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一)拆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事故处险应急预案;(四)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合同;(五)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六)拆除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证书,项目监理部人员证书;(七)拆除施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八)国家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或者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或者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承担拆除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拨付拆除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拆除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该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档案。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危及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发现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经检测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房屋拆除项目未依法办理拆除施工备案,施工企业擅自组织拆除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该项目拆除施工费用结算或者审核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不予受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所发包房屋拆除项目不予备案,项目拆除施工费用结算或者审核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不予受理。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企业对施工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拆除工程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或停工指令,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