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水发〔2012〕11号各供用水管理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88〕1号)、《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沙市水务局是加价水费收取及支配的主管部门、长沙市财政局负责加价水费收取后的监管、市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加价水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供水企业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长沙市城区(不含望城区)。第四条凡已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执行阶梯式水价制度,由供水企业直接负责抄收。未能实现“一户一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户由物业公司或者用水管理人在供水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并将实行情况按月上报市用水管理机构。第五条非居民用户和特种用水用户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六条阶梯式水价按居民每户实际人口数,实行“以户为主,辅之以人”的办法实行。具体实施方式为:凡4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用水量计价:级数水量基数价格第一级每户每月15立方米以下(含15立方米)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第二级每户每月15-22立方米(含22立方米)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第三级每户每月22立方米以上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凡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计价:级数水量基数价格第一级每人每月用水4立方米(含4立方米)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第二级每人每月用水4-5立方米(含5立方米)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第三级每人每月用水5立方米以上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注:计算方式:阶梯式计量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第七条居住人口4口之家及以下的用户不需要办理手续,城市供水计费系统自动生成。居住人口为5口及以上的居民户、集体宿舍、出租屋,需到供水企业下属对外营业网点前台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证明文件:居民户须带居民户口簿或社区居委会证明;集体宿舍用户须带暂住证(或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出租户须带暂住证和社区居委会证明。对居住人口超过4人但未申报的用户,自动视为4口及以下之家。第八条住户人口核定的有效期为三年。本年度内若用水人数增减,用户应主动告知,并办理人员增减相关手续。供水企业有权核查用户用水人口变化情况,并根据核查后的结果调整其阶梯式水量基数。第九条住户人数4口以上的用户应在核定周期后的规定时间到供水企业营业厅办理复检手续。核定结果只作调整下一抄表周期用水量基数的依据,不作补交或退还已收水费之用。第十条实行阶梯式水价的采取“月定额+补差”方式收取水费。即根据核定的每月用水量及抄表周期天数计算该用水户每次抄表的水量。第十一条低保户减免水量不纳入阶梯式水量计算之内,即阶梯式水量基数是在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剔除低保减免水量后予以确定。第十二条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用户的用水计划指标的制定、调整、确定要严格按照《长沙市用水计划指标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每次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的有效期为一年,实行按年核定,按月考核。在年中符合《长沙市用水计划指标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调整结果只作调整下一抄表周期用水量计划指标的依据,不作补交或退还已收水费之用。第十四条对于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用户,在计量存在严重内漏的情况下,应当按《长沙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要求,报告市用水管理机构同意,并在供水企业登记后,在三个月内完成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在水平衡测试期间,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三个月后,视为正常的用水对象对待。第十五条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具体计收办法:级数水量基数价格第一级超计划(定额)用水量20%(含20%)以下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第二级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40%(含40%)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第三级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第十六条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用户,采取“月定额+补差”方式收取水费。由市用水管理机构提供用户每月用水计划指标,供水企业根据用户的每月实际用水量直接按照标准执行,当期计量,当期兑现。供水企业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度实施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制度的情况报市用水管理机构。第十七条低保户减免水量不纳入用水计划指标计算之内,即阶梯式水量基数是在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剔除低保减免水量后予以确定。第十八条以下情况可减免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1、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引起的超计划(定额)用水的;2、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情形。第十九条市用水管理机构必须在当年的十二月底之前公布全市所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用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第二十条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收取的加价水费实行“专户”管理,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半年结算一次,并及时将征收的费用拨付到指定的专户储存,实行专款专用。支出项目由市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用款计划,报市水务局审定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加价水费收入应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项用于本市“一户一表”改造、供水用水管网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用水新技术与新设备的推广、水平衡测试补助、用水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与奖励。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加价水费,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接受公众监督及物价部门的收费审验和监督。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加价水费收支报表报送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三条用户对加价水费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水费缴纳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反馈到市用水管理机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用户应在收到水费通知书15日内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违约金。拒不缴纳的,交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加价水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加价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加价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存在违法情形的,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快我市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步伐,供水部门要加快户表改造的步伐,改造后,实现“一户一表”,直接与供水企业结算的居民用水户将实行阶梯式水价政策。第二十六条“一户一表”是指每一户居民为一个独立计量交费的用水单元,在户外安装一套在供水企业立户注册的结算水表,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费。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