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209号先导区项目建设部、财政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财政分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推广,规范示范项目管理,现将《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总体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两型社会”建设,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县级示范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34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能源结构,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需求增长方式,降低建筑中常规能源的消耗。以城市示范项目建设为契机,创新发展模式,建立长效机制,带动城乡建设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发挥政府在规划、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完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充分调动市场资源,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全面发展。(二)示范引领,统筹发展。通过对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建设、宣传和推广,带动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作的统筹发展。(三)注重规模,突出成效。重点支持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彰显示范效果的建设项目,突出各类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示范作用。(四)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根据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选择成熟且经济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五)拉动需求,壮大产业。利用专项资金,启动示范项目建设,拓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市场,拉动对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产业,建立适合本地发展的技术和产业体系,培育和扶持可再生能源相关产业。三、工作目标确保2012年年底前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476万平方米。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支撑体系,长效推进机制基本建立,能力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相关产业蓬勃发展。四、主要任务(一)编制专项规划。结合我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住房建设、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水务、科技、能源等部门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要求纳入其负责编制的专项规划中。(二)配套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行政监管,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实行专项考核,构建产业体系框架,加强宣传推广。1、组织机构。成立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2、政策制度。制定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政策、制度,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的长效机制。3、监督管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到验收的全过程行政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4、技术标准。在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针对长沙市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5、产业发展。扶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关键产品和设备企业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的配套产业链,逐步扩大产业规模。6、技术服务。整合各方面力量,攻克关键技术,推动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生产、设计、施工有效结合,提高应用水平。积极培育能源服务市场,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广太阳能及浅层地能技术应用。(三)项目建设1、目标分解。根据长沙城区地域特点和气候环境,我市将重点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以点、块、面相结合的推动模式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任务分解。区域太阳能光热应用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市属市管280180高新区2010住房保障局500先导区5026望城区8020合计480236注:太阳能光热应用建筑面积按0.5系数折算成建筑应用面积。2、重点推广领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区域包括市内六区、先导区、高新区。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1)先导区、望城区集中连片推广;(2)教育、卫生、旅游、商务系统内推广;(3)政府投资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建项目、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农民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推广;(4)轨道建设项目中推广;(5)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广。3、资金安排。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总投入资金为2.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80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为8000万元,政策配套资金8000万元。(1)地方配套资金组成地方配套资金8000万元,包括市财政安排资金6300万元,先导区安排资金820万元,望城区安排资金880万元。政策配套资金8000万元,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设资金及相关优惠政策。(2)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示范项目补助及能力配套建设。市财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市管政府投资项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补助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片区配套设施建设。先导区、望城区配套的区级财政资金用于区属项目的补助。(3)项目补助标准。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以按以下标准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项目按太阳能集热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土壤源热泵项目按应用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40元/平方米。污水源热泵项目按应用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35元/平方米。水源热泵项目按应用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项目按应用建筑面积予以补助,平均补助标准为:53元/平方米。4、激励政策。经批准为示范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以享受以下政策优惠:(1)按规定获得财政资金补助;(2)进入建设审批程序“绿色通道”;(3)用于水源热泵系统的取水、用水,减免水资源费;(4)对提供制冷、供热和生活热水三种功能的地源热泵系统项目按全额补助,只提供一种功能的项目按50%补助,提供两种功能的项目按70%补助。(5)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额外奖励5%。(6)对在2012年10月份之前竣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额外奖励5%。(7)对于技术先进、建设质量好、示范性强的项目及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5、项目管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监管。项目在实施前应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进行联合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才能正式成为示范项目。在项目的实施中由住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确保项目按方案及设计要求实施。项目竣工后,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测评合格后才能全额享受政策激励和资金补助。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先导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望城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市能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保障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健全政策法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研究政策,制定和发布鼓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激励措施、项目管理办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府各部门支撑条件等政策措施。(三)强化行政监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图审、产品、施工、验收、办证以及运行等闭合式管理制度。(四)完善技术标准。在执行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标准、规范基础上,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结合我市重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类型,编制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导则、图集等地方标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研究,重点推进地表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等为主的多能源结合区域供冷技术、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在轨道交通中的应用等在可再生能源应用中的关键技术的研究,指导示范项目的实施。(五)严格市场准入。为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促进行业合理竞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公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产品目录,所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关键产品均应在目录中选择。(六)推动产业发展。通过财政补贴和低息贷款等激励政策,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产业,重点培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域的咨询设计、检测评价和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的节能服务产业。(七)实施责任考核。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建立考核机制,纳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考核目标。(八)加大宣传力度。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宣传贯穿项目始终。通过新闻媒体、产品展示会等各种途径,提高全社会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认识;通过技术培训、设计大赛、专题讲座和专业媒体宣传等各种方式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通过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展示,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果。促使社会各界达成共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持续发展。(九)落实职责分工1、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综合协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处理和解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的重大问题,批准可享受政府补助和优惠政策的示范项目。2、先导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与管理,落实配套资金,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目标纳入本区域建设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和相关产业的发展。3、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与管理,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目标纳入本区域建设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和相关产业的发展。4、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与管理,落实配套资金,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目标纳入本区域建设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发展。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和关键技术研究攻关,建立从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评价和运行管理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过程监管体系,开展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长效机制。6、市发改委:负责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审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审查的重要内容。7、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并督促各区财政落实配套资金,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工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研究制定财政激励政策,参与示范项目的管理和验收。8、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内学校浴室、食堂、师生宿舍、幼儿园等有稳定热水需求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9、市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内医院住院楼、职工宿舍等有集中空调需求或稳定热水需求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10、市旅游局:负责旅游系统内酒店、宾馆等有集中空调需求或稳定热水需求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11、市水务局:负责水源热泵系统的用水管理,简化取水、用水审批流程,制定水源热泵系统取水、用水的水资源费减免政策。结合污水处理厂建设,积极研究和鼓励采用污水源热泵的技术和支持政策。12、市规划局:负责在各类规划中增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条款;在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明确并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要求。13、市能源局:负责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全市能源管理,大力培育节能服务机构,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利用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和相关研究。14、市环保局:负责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供指导。15、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农民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