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开标、评标活动有关程序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1日
政策文号:长住建发[2012]2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开标、评标活动有关程序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215号 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部门: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管理,规范资格后审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切实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后审审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开标、评标活动有关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规范说明和澄清程序1、说明和澄清的范围: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因资格条件审查资料不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的,应当听取投标人的说明,因其它原因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的,可听取投标人的说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就具体事实与投标人进行澄清。2、说明和澄清的方式:说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对讲系统进行;澄清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由评标委员会出具《问题澄清通知》。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投标人说明澄清地点(说明的地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疑室)以及接到通知后到达的时间。3、说明和澄清的要求:(1)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说明与澄清,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说明、澄清。(2)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结束后,投标人填报澄清问题的书面材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3)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澄清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记录在案。(4)整个说明和澄清过程应主动接受监委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二、规范评审资料的提供程序1、开标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以下评审资料提供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提供的资料不能影响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的评标,资料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于评标前置于评标室的评委席上,包括:(1)招标公告;(2)招标文件;(3)答疑纪要;(4)工程量清单;(5)公示的招标控制价及相关附件;(6)开标记录;(7)评委回避名单和《评委承诺词》;(8)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9)开标时发现的问题;(10)在建情况查询记录(可以在评标过程中提交);(11)评标办法中涉及的其它有关资料。2、对大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如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及相应设备项目,特别是需要对技术标进行评分的项目,推行分两步骤提供投标资料。对于采用分两步骤提供投标资料的项目,要求如下:(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文件单独编制和密封要求,除报价文件外,其他投标文件都不得体现具体投标报价,否则投标报价按计零分处理;(2)开标时,第一步开启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步开启报价文件,两个步骤的开标分别进行记录和密封;(3)进入评标阶段后,将第一步骤的开标记录表、商务文件、技术文件递交评标委员会,待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再将第二步骤的开标记录表、报价文件递交评标委员会。三、规范客观分的核对程序1、评标委员会应列出各投标人(含个人)质量安全奖项加分、企业信用加分、企业安全认证计分、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的明细,形成《客观分明细表》,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2、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递交评标报告前,由评标委员会将《客观分明细表》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该项目的评标现场,在监委、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客观分明细表》中的加分、扣分情况进行核对。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核对时发现有疑义的,应及时向监委和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监委和行政监督部门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查。4、评标委员会判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疑义是否成立,并自行决定是否调整评标报告。四、规范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核查程序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在建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监委、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开标后在开标现场通过湖南建筑信息网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查询。省外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给评标委员会查证,如有需要可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辅查。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委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参与围标串标,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评标专家如存在评标失误,行政监督部门还应记入评标专家的考核档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