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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人社发[2012]82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长沙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长政办函[2012]166号)的规定及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10万元。二、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参保人员患以上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救助。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和重症精神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其医保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全额救助。四、一般诊疗费按基层卫生机构服务参保人数,以8元/人·年的标准,包干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4元/人·年的标准,包干到村卫生室和社区服务站,按照实际服务人数进行包干结算。五、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费用不超过1300元,采取单病种包干方式据实结算。六、逐步推行参保居民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费用起付线外全报销机制改革。2012年在长沙县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有计划地在全市推进。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40元。城乡“三无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城乡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36元/人。本通知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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