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322号 各区、县(市)重点办、重点工程管理局、工务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和促进我市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的科学决策、社会稳定和顺利实施,特制定《长沙市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二0一二年十一月八日长沙市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1]8号)及市委、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长沙市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09]4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是指列入本市重大工程投资计划的该类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重大建设项目须在核发施工许可前,结合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深基坑高边坡设计、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完成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下原则:积极稳妥,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事前评估,重在预防;依法处理,严格执行。 第二章 评估机构 第四条 市住建委成立长沙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各区县重点工程管理机构成立同级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机构,负责指导由区县级实施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市级建设责任主体负责所实施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区、县级建设责任主体负责所实施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对每个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责任单位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实效的原则,从下列所涉及内容逐一进行分析预测,对是否可能出现不稳定问题作出评估:(一)、施工质量管理。主要测评建设七方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会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不能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投诉而造成的社会稳定问题。 (二)、施工安全管理。主要测评:1、临建房屋安全。深基坑、地下结构、高边坡施工对临建房屋安全造成的影响,受影响的周边住户情况,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技术处理措施。2、防洪防汛安全。临水、穿河穿堤施工对岸堤防水抗渗、防水防汛造成的影响,受影响的周边住户情况,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技术处理措施,并按要求经过相关部门的防洪影响评估。3、施工噪音、震动影响。施工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降噪、减震等具体措施。在居民密集区施工,选用冲击振动、强夯、爆破等施工方式时要掌握周边住户情况,并慎重选用。(三)、施工工期管理。主要测评:因资金不到位、施工期气候异常、施工现场出现文物、不良地质情况、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延长工期,有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影响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四)、现场周边环境管理。主要测评:1、交通疏解。现场临时交通组织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临时道路施工质量、施工期维护是否达到要求;2、管线迁改。自来水、电、燃气、污水、通讯管线迁改措施是否快捷便民;3、绿化迁移。绿化迁移是否保绿还绿,接受公众监督;4、水系畅通。有保证项目周边水系畅通的临时措施;5、“三废”处理。施工现场的废水、废渣、废气是否有科学合理的处理措施;6、围挡影响。施工围挡和道路出入口是否对商铺经营、企业生产造成影响,是否采取了可行措施满足周边居民要求。(五)、项目资金监控。项目资本金和农民工保证金是否监控到位,是否存在项目资金风险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风险。第六条、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如由于施工方与周边群众信息交流不足可能造成的阻工,项目单位未及时公布项目建设信息适成的对项目建设的不利舆论等等。主要测评:1、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否给所涉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2、是否存在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3、重大事项涉及的群众有可能就哪些方面提出合理的异议和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妥善解决。4、对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评估程序包括一般评估程序和重点评估程序。市级项目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区级项目要采用重点评估程序,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区级项目可采用一般评估程序。第八条 评估程序:(一)广泛听取意见。根据评估工作特点,由项目责任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重点走访、公告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利益相关各方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如按重点评估程序,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召开分析论证会,邀请国土、住保、建设、交通、环保、信访、维稳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对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科学、客观、全面地掌握第一手资料。(二) 研判重点和难点。评估责任单位应结合各方面掌握的信息,进一步分析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或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等,从而准确分析研判难点和重点。(三) 制定应对措施。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明确的重点和难点以及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及后续社会影响、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研究论证,邀请矛盾化解部门、风险处置部门、维稳部门参与,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四)形成评估报告。在充分调查分析、科学预测、完善措施的基础上,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项目责任单位要对评估报告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评估结论,并签字盖章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建设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将评估报告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级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将评估报告交对应的重大建设项目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评估结论 第十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分为蓝色、黄色、红色三个等级进行分级和认定。(一)蓝色:有30人以下干部群众有意见,有不超过5人提出上访,通过做工作可以化解,即稳定风险较小。(二)黄色:有30人以上、50人以下干部群众有不同意见,可能引发5至10人上访,化解难度很大,项目实施时机不成熟,需要继续做工作,即风险较大。(三)红色:有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干部群众意见较大,可能引发集体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无法化解隐患,即风险很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定为红色等级:项目实施影响行洪防汛安全的;出现不良地质情况及其它严重影响施工安全,现阶段无法采取技术措施克服,或成本过高超出项目概算的;涉及到垃圾、废弃物处理等有“三废”排放的项目,群众反响强烈的;群众抵制征收,无法按期腾地的;出现要求原址保护文物,不能动工的项目。蓝色等次定为可实施;黄色等次定为暂缓实施(列入年度项目预备库);红色等次定为暂不实施。 第六章 评估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建设意义;(二)项目建设前期手续的合法性、可行性论证,即立项、可研、国土、规划、征地拆迁许可等前期手续是否完备;(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包含风险源的识别、风险类型、风险等级的判断、风险防范预案。(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备案 各级重大建设项目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对建议暂缓实施和暂不实施的项目,应报同级政府审批。各级重大建设项目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估情况及时向同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并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台帐,接受监督。第十六条 跟踪评估反馈。对已经评估并付诸实施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自行组织或指定评估责任单位进行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发生以下情形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进行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的项目,要求重新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未按照评估意见制定落实相关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影响社会稳定严重问题的,应按照有关规划,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由先导区实施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