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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对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行为的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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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8日 政策文号:长工商企字〔2013〕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对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行为的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长工商企字〔2013〕13号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对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行为的处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行为的处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市场退出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三条对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由其登记机关作出,由其营业场所所在地工商所送达;限期改正时限为十五天。第四条对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验照,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由其登记机关管辖,由其营业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承办。第五条对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仍在登记注册的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应当直接送达;逾期未改正,拟吊销营业执照的,立案时应一户一案,行政处罚文书均应直接送达。第六条对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在处理时,已未在登记注册的营业场所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下述证明之一的,可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1、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场所产权所有人出具的该个体工商户不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2、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场所所属街道或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该个体工商户未在核准注册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3、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场所,已有合法经营者用着其经营场所(住所)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该经营者出具的原核准为营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未使用该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第七条对具有第六条所列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营业场所所在地工商所为单位,作集中处理,包括集中责令限期改正,集中立案吊销。第八条对具有第六条所列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作集中处理时,其《责令改正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均以在登记机关、营业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公告栏同时公告的方式送达。同时,应在案卷中注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第九条办理对具有第六条所列情形的个体工商户集中立案吊销案件,应按经济户口网格责任分工,由网格责任人到辖区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注册营业场所现场进行核实,填写《市场巡查表》确认该个体户未在核准注册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将表格作为证据材料并入案卷。第十条本工作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如果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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