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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民发〔2013〕11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养老福利机构:为进一步贯彻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4号)精神,切实保障扶持资金落实到位,充分调动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积极性,特制订《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自查报告表》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长沙市民政局办公室2013年2月20日印共印45份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进一步落实《关于扶持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4号),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中新建床位是指新开办的养老福利机构通过兴建房屋所增加的床位;改建床位是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改造设立的床位;扩建床位是指已经执业的福利机构为扩大规模,通过兴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 第二章 资金补贴范围与对象第三条 建设资金补贴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级或县级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托管、康复等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纳入建设资金补贴范围。第四条 运营资金补贴范围:市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区、县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区、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由区、县财政承担。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与运营补贴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贴。 第三章 资金补贴第五条建设补贴:对从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扩建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的新增床位,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营后,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最高4000元的建设补贴,分两年拨付,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利用原有房屋改建的养老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给予最高2000元的建设补贴,原则上分两年拨付,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100万元。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补贴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1:1予以配套,有条件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养老需求,自行制定出台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配套扶持政策。第六条 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按入住满3个月以上,本市户籍实住60周岁以上的老人,由养老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生活自理的每人每月60元;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8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00元。第四章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 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申请建设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民政部门同意筹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文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三)消防、卫生部门审批手续;(四)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备案)等证明文件;(五)租赁房屋开办的,需提供10年以上(含10年)租赁合同。(六)设施设备完善。机构设置须符合《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七)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八)机构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第八条 养老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民政部门同意筹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文书;(二)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正式运营满3个月;(三)有服务对象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和健身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四)开设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五)机构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六)入住服务对象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与户口簿复印件、服务对象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等;(七)接受服务满意率检查,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80%。第九条 申请建设补贴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先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初审后,于每年7月30日前将建设资金补贴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第十条 市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将运营补贴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其他机构的运营补贴申请报送区、县(市)级民政局和财政局。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或委托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补贴申请机构和在市民政局申请运营补贴的机构进行评审。区、县(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或其他中介组织)共同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市)运营补贴事宜的评审。建设补贴的评审工作在每年8-9月进行,运营补贴的评审工作在每年的10-11月进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贴:(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三)年度验审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验审手续的;(四)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帐目混乱,弄虚作假的;(五)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不到80%的;(六)补贴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七)违反《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五章资金补贴的拨付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补贴的拨付,具体办法如下:(一)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正式开业运营满一个月后,可申请建设补贴,评审通过后,拨付50%补贴资金;(二)运营满一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开放床位40%以上,拨付余下50%补贴资金;(三)到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延期至达到规定要求时予以支付。第十四条 运营补贴一年结算一次,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养老福利机构。 第六章资金补贴的使用第十五条 资金补贴应当用于以下用途:(一)房屋的扩建、改建及维修;(二)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三)其他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申请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金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或申请有关部门冻结其资产。第十八条被补贴机构必须书面承诺经营5年以上。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使用性质的,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将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申办人(单位基本情况)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址(地址) 法人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 福利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 机构建设地址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机构性质 核定床位数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新建、扩建建筑面积 改建建筑面积 建筑形式□多层□电梯房房屋产权形式自有□租赁□机构运营时间 投资总额(万元) 登记(民非)字号 银行帐号 员工概况管理人员 医技人数 护士人数 护理员数 工勤人数 员工总数 申请内容(下表内容仅限本年度新、扩建\改建的新增数)资助类型□新建□扩建□改建资助标准□新建4000元\张□扩建4000元\张□改建2000元\张新、扩建项目开工时间 改建项目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 新建项目启动运营时间 改建项目运营时间 扩建项目启动运营时间 新增房间数 新增床位数 新增单人间数 新增双人间数 新增三人间及以上 本机构承诺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 (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年月日审核意见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申报意见(章)年月日(章)年月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意见(章)年月日 (章)年月日 附件二: 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所属时间: 年) 基 本 情 况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法人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机构代码证号 登记(民非)字号 核定床位数 实有床位数 银行账号 开业时间 员 工 概 况员工总数 管理人员 医技人数 护理员数 申 请 内 容所属月份123456789101112合计资助人数 自理人数 半自理 全护理 资助金额本机构承诺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审报人(签名) (单位盖章):年月日审 核 意 见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民政部门承办人签名:年月日财政部门承办人签名:年月日附件三: 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自查报告表 基 本 情 况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系人 福利机构字号 登记(民非)字号 核定床位数 入住人数 自 查 情 况自查时间 自查方式 参与人数 参与比例 自查内容1、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宣传是 否 备注 2、是否按照协议提供服务是 否 备注 3、是否侵害老人合法权益是 否 备注 4、服务对象对机构的综合评价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5、其他事项存在问题自查结论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满意率 本机构承诺以上数据资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单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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