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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5日 政策文号:长住建发[2013]4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3]49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系统,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2号)、《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湘建房[2011]1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决定前的网上公示制度。有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将企业基本情况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三级)核定情况;(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的初审情况;(三)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注册资本等的变更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内收到实名投诉举报的,查实后作相应处理。二、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暂定)资质时,应至少聘用一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的专业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核定、资质续期和资质升级时,应聘用两名以上(含两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的专业管理人员。三、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在进行资质备案时,应按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配齐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四、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系统;负责建立健全物业行业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档案系统。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应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要求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应按《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进行注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将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执业情况纳入信用信息档案系统。七、鼓励有实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顾问服务,输出先进的物业服务理念、管理标准和商业模式;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咨询顾问机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八、本通知从2013年4月2日起实施。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2月28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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