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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麻醉和精神药品邮寄运输证明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申请麻醉和精神药品邮寄运输证明的通知长食药监发[2013]21号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辖区内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湘食药监办[2013]4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2月1日起,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承担本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为认真做好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申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审批程序》和《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审批程序》,请各单位和相关企业登陆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yjj.changsha.gov.cn)信息公开目录栏目下载,并遵照执行。附件:1、《申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审批程序》及表格;2、《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审批程序》及表格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3月22印附件1:申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审批程序许可事项:申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审批许可对象:长沙市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许可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许可条件:1、本市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2、本市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3、本市辖区内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4、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教学科研单位。申请资料: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审批表》;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4、经办人的法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5、保证本次收件单位为合法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证明;6、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申明。资料要求:以上资料均一式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许可收费:不收费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材料的时间)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665166)。(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能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及时办理,在申请人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三)时限:1个工作日。三、审核(一)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和药品安监处处长(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如果不同意,应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长审批。(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四、审批(一)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请人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请人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将审核材料转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工作人员。(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五、告知与送达(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根据审批意见,对同意许可的,由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交由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2)对不同意许可的,由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六、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七、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731-8258103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审批表寄件单位名称寄件单位地址收件单位名称收件单位地址邮政营业机构(投寄地)投寄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寄件单位经办人身份号码寄件单位交寄人身份号码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有无变更事项:有变更事项的,请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申请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品名规格单位数量申请单位意见年月日(公章)经办人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审核人意见审核人:年月日审批人意见审批人:年月日*药品名称以国家批准的药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附件二: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审批程序许可事项: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审批许可对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许可依据:(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二)《麻醉药品、第一类输精神药品运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三条、第四条。许可收费:不收费。许可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或医疗教学科研单位;(二)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6)660号)的规定。提交资料:1、申请运输药品情况说明;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3、《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办人的法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资料要求:以上资料均一式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665166(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能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承办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通知书》,送交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对申请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企业作出评价,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上书写同意或不同意核发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处室负责人审核。(三)工作时限:6个工作日三、审核(一)岗位责任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和药品安监处处长(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四、审批(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有关资料退回市场监督处。(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五、告知与送达(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根据审批意见,对同意许可的,由药品市场监督处和药品安监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交由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2)对于不同意运输的,将写明理由的《行政许可告知书》(一份)移送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六、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七、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731-8258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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