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的通知长公通【2013】145号各部委、支队、警校、分区县市局:现将《长沙市市、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特就适用和公布该实施程序中的相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法使用印章。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所有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机构、决定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印章。凡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受理机关相关许可项目的专用印章,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决定机关的行政印章;凡以市局名义作出决定的许可项目,决定文书一律依法加盖“长沙市公安局”行政印章。对于以市局名义作出决定的许可,许可量大的相关项目,经警令部核准,可以使用“长沙市公安局”电子行政印章。二、严格许可权限。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均应当由具有许可权的市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严禁越权审批。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为长沙市公安局的项目,根据法律规定审批人应当为市局分管局领导,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表审批人栏中应当由市局分管领导签名或盖章。严禁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年检、延续、变更等项目,严禁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三、适时分期公布。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于2013年7月1日方才施行,涉及由人境支队具体实施的6个许可项目需要依法予以修改并于7月1日后方可施行;由消防支队具体实施的设立专职消防队许可权限目前消防总队尚未明确;由网技支队具体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和交警支队具体实施的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2个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有关规定相冲突,许可权限有待市政府予以确认,故上述9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暂无法公布。全市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的37项行政许可,市局决定分两期予以发布。第一期先发布由治安、交警、禁毒、内保支队等单位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28项。另外,由人境、网技、消防等单位具体实施的9项行政许可后适时作第二期公布。特此通知长沙市公安局2013年4月18日长沙市市、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序号1事项名称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典当管理办法》受理机构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特业科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办理条件一、取得了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三、有健全的安全制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2)提出初审意见。(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认为有必要时,可实地核查;(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四、送达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件,将行政许可结果报省公安厅备案,并告知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二、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特业科: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一段1055号108办公室序号2事项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三、《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受理机构一、城区范围内100个以上床位旅馆: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特业科二、城区范围内100个以下(含)床位旅馆: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具体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三、四区县市范围内旅馆: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具体为: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决定机构一、城区范围内100个以上床位旅馆:长沙市公安局二、城区范围内100个以下(含)床位旅馆:所在地公安分局三、四区县市范围内旅馆: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办理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一、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二、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2)提出初审意见。(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1)城区范围内100个床位以上旅馆: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分管负责人(2)城区范围内100个以下(含)床位旅馆:受理机构主要负责人(3)四区县市范围内旅馆:受理机构主要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认为有必要时,可实地核查;(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1、城区范围内100个以上床位旅馆:长沙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2、城区范围内100个以下(含)床位旅馆:各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3、四区县市范围内旅馆:各区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四、送达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件,并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二、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特业科: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一段1055号108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369号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215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天心区电力路1号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1203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爱民路180号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306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开福区学宫街73号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202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19号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201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34号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330办公室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305号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特种行业管理办公室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望仙路1号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特种行业办公室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关口办事处白沙路9号治安管理大队1314办公室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政许可办公室序号3事项名称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受理机构一、企业所在地在城区范围内的: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特业科二、企业所在地在四区县市范围内的: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具体为: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办理条件一、符合全市公章刻制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二、刻制的公章经抽样检测,符合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要求;三、企业承诺进入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省公安厅确定的系统软件及印章压缩正版软件;四、申请人对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营场所符合安全与消防规定,使用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位置固定,制作间与营业门面相对分离;五、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内部保卫负责人无诈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记录;六、具备足够数量的计算机制章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运用计算机刻制、储存、管理、查询、比对印章;七、具备保证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以及专职人员;八、建立健全了公章承接验证登记、制作保管交货、信息录入、协查及可疑情况报告等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应当写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二、市公安局制发的《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表》;三、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质量符合公安部(GA241.9-2000)标准的检验报告;四、企业限期进入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五、企业法人代表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存档);六、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其无诈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记录;七、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专职保卫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简历(附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相片);八、企业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九、企业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十、企业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2)提出初审意见。(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认为有必要时,可实地核查;(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四、送达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件,将行政许可结果报省公安厅备案,并告知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二、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长沙市东二环路1055号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科108办公室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305号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特种行业管理办公室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望仙路1号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特种行业办公室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关口办事处白沙路9号治安管理大队1314办公室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政许可办公室序号4事项名称城市养犬审批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二、《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受理机构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高新区公安分局各公安派出所(乡镇除外);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公安派出所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具体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望城区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浏阳市公安局宁乡县公安局办理条件一、申请人有合法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申请人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申请材料一、如实填写的养犬申请表;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三、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四、犬只相片(一寸正面彩照2张);五、单位养犬的,还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因保护国家级文物、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证明。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提出初审意见。(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四、送达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复审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期限一年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二、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高新区公安分局各公安派出所(乡镇除外);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公安派出所序号5事项名称集会游行示威审批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受理机构一、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具体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二、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市: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二大队三、跨地级市:由省公安厅主管决定机构一、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具体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望城区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浏阳市公安局宁乡县公安局二、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市的,由长沙市公安局决定办理条件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四)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二、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三、发动、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必须有本地常住户口或在本地持续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了居住登记;四、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五、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法律有关安全规定。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二、发动、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的本地常住证明材料或居住证明材料;三、负责人的完全行为能力人证明和无正在服刑、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四、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出具本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文件。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报材料、场地、线路进行审核勘察;(2)提出初审意见。(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1)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受理机构负责人(2)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市: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1)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分区县市局分管负责人(2)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市:长沙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四、送达与告知(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并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并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二、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二大队: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一段1055号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369号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210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天心区电力路1号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1201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爱民路180号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306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开福区学宫街73号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208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19号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201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34号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330办公室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305号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望仙路1号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关口办事处白沙路9号治安管理大队1314办公室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政许可办公室序号6事项名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受理机构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二大队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活动所在地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具体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决定机构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长沙市公安局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活动所在地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具体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望城区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浏阳市公安局宁乡县公安局办理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五、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合格证;二、工商、文化等部门的许可文件;三、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四、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五、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六、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形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1)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2)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受理机构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报材料、场地进行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1)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分管负责人(2)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1)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长沙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2)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四、送达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二、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二大队: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一段1055号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369号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210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天心区电力路1号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1201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爱民路180号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306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开福区学宫街73号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208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19号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201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34号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330办公室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305号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望仙路1号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关口办事处白沙路9号治安管理大队1314办公室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政许可办公室序号7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核发办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受理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具体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公安局危爆大队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具体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望城区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浏阳市公安局宁乡县公安局办理条件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一)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二)购买的品种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范围内;(三)购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一)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经营的范围必须具有危险货物1类1项,即爆炸物品的运输资格;(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具有危险货物1类1项,即爆炸物品的运输资格;(三)运输的品种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范围内;(四)由收货单位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五)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申请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一)《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四)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五)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五)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有关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四、送达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二、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369号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219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天心区电力路1号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1201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爱民路180号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302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开福区学宫街73号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203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19号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203办公室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34号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330办公室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305号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危爆行业管理办公室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望仙路1号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危爆办公室浏阳市公安局危爆大队:浏阳市关口办事处白沙路9号危爆大队1713办公室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政许可办公室序号8事项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非营业性)办理依据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受理机构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危爆大队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办理条件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三、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四、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五、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七、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申请材料如下申请材料3套和对应的电子文件: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证明;(四)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资料;(六)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生产活动证明。三、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的证明,包括以下资料:(一)证明仓库所有权的凭证;(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或《民爆物品储存库安评合格证》,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四、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包括以下资料:(一)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二)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四)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五)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表;(六)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七)至少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八)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九)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五、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资料:(一)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二)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资料:(一)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二)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列出制度名称);(三)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列出制度名称);(四)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专家评审(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提出专家综合评审意见。三、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和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接到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后,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报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分管负责人复审;2、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分管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报该支队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四、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相关申请信息在同级公安信息网、当地政府网站、爆破学会网站上公示5天。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长沙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进行审定。五、决定(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六、送达与公告(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并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备案;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数量限制无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二、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危爆大队: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1055号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危爆大队211#办公室序号9事项名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办理依据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受理机构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危爆大队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办理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二、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申请材料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二、所在单位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证明;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初中以上学历证明或相应学历证明文件;四、无犯罪记录证明;五、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证明;六、标准照片3张。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疑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四、送达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件;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二、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1055号治安管理支队危爆大队213#办公室序号10事项名称爆破作业审批办理依据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受理机构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危爆大队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办理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一、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二、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四、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五、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六、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七、提交参加本次爆破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八、提交爆破作业设计方案;九、提交法人委托书,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疑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2)提出初审意见。(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实地核查;(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四、送达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二、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危爆大队: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1055号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危爆大队211#办公室序号11事项名称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核发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受理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具体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具体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望城区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浏阳市公安局宁乡县公安局办理条件一、符合依法配置民用枪支弹药的主体资格;二、配置枪支弹药的单位,有明确的枪支弹药管理责任制度和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三、配置枪支弹药的个人,掌握枪支弹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申请材料一、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提供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二、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提供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三、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四、发生枪支弹药被盗抢的应急预案。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四、核发证件(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件五、送达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件;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二、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369号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天心区电力路1号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爱民路180号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开福区学宫街73号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19号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34号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305号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望仙路1号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关口办事处白沙路9号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政许可办公室序号12事项名称民用枪支持枪许可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受理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具体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办理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枪支配置范围的规定;二、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三、具备保管和使用枪支的条件;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申请材料一、本人或单位的申请报告;二、《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三、发生枪支被盗抢的应急预案。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民用枪支持枪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四、送达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二、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369号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天心区电力路1号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爱民路180号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开福区学宫街73号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19号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34号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305号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望仙路1号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关口办事处白沙路9号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政许可办公室序号13事项名称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核发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受理机构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危爆大队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办理条件一、枪支、弹药在湖南省内运输,运往地为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二、运输运动枪支的,应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运输批准购置的运动枪支(含奖励、赞助、赠送和境内调剂的运动枪支)的,应持有公安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三、具有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四、有专门的押运人员;五、符合枪支、弹药分开运输的规定。申请材料一、运输运动枪支的,提供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运输批准购置的运动枪支(含奖励、赞助、赠送和境内调剂的运动枪支)的,提供公安部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二、运输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三、运输的路线、方式;四、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四、送达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件;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费情况无收费依据/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二、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危爆大队: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1055号序号14事项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办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受理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具体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浏阳市公安局危爆大队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具体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望城区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浏阳市公安局宁乡县公安局办理条件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申请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五、需要存储剧毒化学品的,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存储方式、方法以及存储数量的证明材料。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四、送达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一、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二、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369号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天心区电力路1号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爱民路180号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开福区学宫街73号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19号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34号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305号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危爆行业管理办公室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县望仙路1号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危爆办公室浏阳市公安局危爆大队:浏阳市关口办事处白沙路9号危爆大队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宁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政许可办公室序号15事项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办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受理机构启运地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具体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望城区公安局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