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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企业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机构备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4日 政策文号:长住建发〔2013〕1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企业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机构备案的通知长住建发〔2013〕134号 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广大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10〕3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企业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长沙本地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企业设立的安装、维修售后服务机构,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由市住建委核发,无需申请备案。二、外地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生产经营企业)在长沙市场销售产品,应当在长沙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售后服务机构)。具有《资质证书》的外地生产经营企业在长沙设立售后服务机构的,须报请市住建委备案(备案指南见附件)。没有《资质证书》的外地生产经营企业需委托长沙具有《资质证书》的企业设立售后服务机构。三、未设立或未委托设立售后服务机构的外地生产经营企业和已设立售后服务机构但未在我委备案的外地生产经营企业,我委将不予受理其《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申报。未列入气源适配性目录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我市销售或陈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为用户安装、维修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相关管道燃气企业不得为其开通气源。三、本规定自2013年7月18日实施。 附件:1、外地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长沙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机构备案指南 2、外地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长沙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6月18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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