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及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及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3〕132号 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完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基础数据,提高示范效应。现将《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及监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6月18日 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及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提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基础数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建科节函[2009]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是指对示范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对示范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安装数据计量和采集装置,采用远程数据传输手段向数据中心上传监测数据,实现数据在线、实时监测和动态分析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第三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及监测统筹管理工作。长沙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受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数据监测系统接入、监测平台的运行管理与维护;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示范项目监测数据,承担全市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和数据监测工作。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及(数据)监测具体管理工作,承担示范项目监测数据传输的监督指导。第四条所有示范项目均需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测,出具能效测评报告,安装数据监测系统的示范项目应将能耗监测数据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长沙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数据中心。示范城市项目要求:(1)建筑应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米的集中空调项目;(2)建筑应用面积不低于10万平米的集中热水项目;(3)应用两种以上技术类型的示范项目;(4)每种技术类型至少1个项目。示范县(市)项目要求:(1)建筑应用面积不低于1万平米的集中空调项目;(2)建筑应用面积不低于5万平米的集中热水项目;(3)每种技术类型至少1个项目。第五条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能效检测预留方案进行设计,要求实施数据监测的项目还应设计数据监测系统,做到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六条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分为集中式、分户式、半集中式系统。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系统类型(集热器类型、系统组成及规模、建筑单体布局及与建筑的结合程度等)分别实施能效检测或监测,太阳能光热利用示范项目的检测及监测系统抽样方法:(1)对于集中式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同一类型系统应抽取至少1个集热单元实施能效检测或监测。累计抽样数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并包含所有系统类型;(2)对于分户式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同一类型系统应抽取至少3户(别墅或者低层建筑为2户,且户数分布楼层要兼顾最高层及最底层)实施能效检测,累计抽样户数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并包含所有系统类型;(3)对于半集中式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同一类型系统应抽取至少1个集热单元,同一集热单元应抽取至少3户(别墅或者低层建筑为2户,且户数分布楼层要兼顾最高层及最底层)实施能效检测,累计抽样数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并包含所有系统类型。第七条太阳能热水、供热系统检测及监测系统传感器设计要求:(1)在系统附近设计1个室外温度传感器(应有防辐射罩),当有多个太阳能光热系统时,选择1个典型系统设计1个室外温度传感器;(2)平行于太阳能集热器设计1个太阳总辐射传感器,当一个系统的多个采光面或者倾角(倾角之差大于10°)设计有太阳能集热器时,则平行于每个采光面或者倾角的太阳能集热器均需设计1个太阳总辐射传感器;(3)在系统的集热系统进出管路上各设计1个水温度传感器;(4)在系统的集热系统进水管或出水管路上设计1个水流量传感器;(5)在系统(集中储热水箱或分户供热水箱)辅助热源(电热锅炉、电加热器、空气源热泵机组等)和循环水泵的配电输入端布置电能表,电能表的数量根据系统辅助热源的配电系统情况确定。第八条地源热泵(包括污水源热泵)示范项目的检测及监测系统抽样方法:(1)大中型集中空调地源热泵(包括污水源热泵)示范项目达到实施数据监测要求的,应对全系统进行检测及数据监测;(2)对小型分散式户式地源热泵示范项目且小区连片规模达到实施数据监测要求的,能效检测及监测抽样要求,同一类型每10个系统抽样不少于1个系统,每个系统的机组抽样不少于1台机组。大于10个系统时抽样数量不少于2个系统,每个系统的机组抽样不少于1台机组。不同类型的机组根据情况抽样不少于1台。第九条地源热泵(包括污水源热泵)系统检测及监测系统传感器设计要求:(1)在系统的热源侧和用户侧总进出水管各设计一个水温度传感器;(2)在系统热源侧和用户侧总进水管或总出水管设计一个循环水流量传感器;(3)当配电系统设计有独立的配电回路时,在总配电回路输入端设计1个普通电能表。当配电回路分散设计时,需要根据配电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普通电能表的设计数量;(4)在热泵机组的热源侧和用户侧进出水管各设计一个水温度传感器;(5)在所监测的地源热泵机组配电输入端布置电能表,电能表的数量根据机组的配电系统情况确定;(6)在所监测的地源热泵水泵配电输入端布置电能表,电能表的数量根据水泵的配电系统情况确定。第十条太阳能光热利用和地源热泵复合系统检测及监测系统传感器设计要求可以参照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示范项目能效(数据)监测系统数据采集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监测指标,数据采集方式包括人工采集方式和自动采集方式,通过人工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为示范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需要人工定期填写的监测数据(如建筑基本信息、不能自动采集的能耗信息等),通过自动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为监测指标,由自动计量装置实时采集监测数据,通过自动传输方式实时传输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能效(数据)监测系统数据采集要求:(1)原则上每个示范项目能效(数据)监测系统只设计1个数据采集装置,当项目的计量监测设备分散设置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数据采集装置;数据采集装置至少应具有采集包括温度传感器、流量传感器和功率传感器等信号的功能,并能实现采集数据的上传;数据采集装置通道数应根据项目具体监测要求确定,应至少预留2个数据采集通道;(2)计量设备性能参数、安装要求、数据采集频率、异常值取舍与有效值确定等,严格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要求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数据;各示范项目原始数据应永久保存备查。第十二条示范项目能效(数据)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格式、时间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应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监测数据应上传到能耗监测平台。第十三条示范项目能效(数据)监测系统数据运行维护要求:(1)各示范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停测、停报数据;(2)各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自动监测系统的持续、稳定、正常运行,确保能耗数据日报准确按时发布;(3)经过验收的全部监测点位,必须保证有效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一个或多个点位;(4)各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对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及电路、管路等要明确专人、定期巡检、及时维护。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