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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使用规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使用规范》的通知长民发〔2013〕10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为了加强我市地名管理,规范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更名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特制订《长沙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使用规范》。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使用规范》长沙市民政局2013年9月30日长沙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使用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规范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更名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资料:1、长沙市地名委员会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更名)申请表和申请报告;2、项目投资备案证或立项批复;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权属证明;4、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5、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第四条 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由专名、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由申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的专有名称,通名是表明住宅区和建筑物性质、类别、形态、功能等属性的通用名称。专名在前,通名在后,联合使用。第五条 住宅区和建筑物专名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二)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公共利益,无迷信、低俗、虚夸等不良文化内容,名实相符,含义健康。(三)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明确,读音顺畅,并能够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同类名称明显区别。(四)原则上由2-4个汉字组成,不得含有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非文字性符号,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五)不得使用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如“第一、x号、xx地标等。(六)不得使用名不符实、夸大其词、误导公众、易生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词语。(七)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含全称、简称、缩写等);未经专门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民族、宗教所用的专用词语。(八)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及其同音字、近音字作地名(纪念类建筑物除外)。(九)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际”、“世界”、“环球”、“亚洲”、“宇宙”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命名。(十)一般不得使用如“湖南”、“长沙”等市及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确需使用的,应取得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十一)凡使用区片、道路等地域专名的,建筑物应在其所指代地域的范围内。(十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与同类地名重名或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专名的使用不得重复,同一单位开发的系列名称必须要有明显区别。第六条 住宅区和建筑物通名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能够正确反映住宅区和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二)恰当使用修饰、限定通名的词语,不使用“御”、“皇”“帝”、“官邸”“朕”等有特定含义的修饰词语。(三)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名、社会组织名,不得使用“世界、世家、国、邦、洲、盟、海、港、岛、街、道、路、门”等有约定俗成含义的词语。(四)不得重叠使用通名。(五)不得使用民间忌讳词语。第七条 住宅区和建筑物可使用的常见通名:园、苑、厦、寓、墅、舍、庐、居、邸、湾、府、庭、台、楼、阁、榭、轩、筑、庄、里、坊、公寓、小区、新村、城、中心、广场、山庄等。第八条 住宅区和建筑物特定通名的标准:1、大厦:12层以上高层和大型独栋(含裙楼)建筑物。2、花园、花苑、山庄:绿地率不低于40%的建筑物(群)且山庄必须依山而建,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住宅区。3、广场:指有宽阔的公共场地,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综合性大型建筑物(群)。命名时一般应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业广场”、“XX商务广场”等。4、中心: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以某一专项功能为主的非纯居住性质的建筑物(群)。命名时应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务中心”等。5、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占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居住、商用、办公、娱乐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6、苑、园:主要指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区。7、小区: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用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所建住宅楼不少于10栋的大型居民住宅区。8、公寓、新寓:用以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栋住宅楼群。9、新村:指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住宅区。一般适用于城镇搬迁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第九条 除以上常用通名外,需使用新增通名的,应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十条 本规范由长沙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范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实行。 长沙市民政局办公室2013年10月1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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