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
政策文号:长住建发〔2013〕28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13〕280号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保障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重新制定了《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0月25日长沙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行为,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评估、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已加入《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征信记录。第五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成立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住建委办公室、建筑行业管理处、建设市场管理处、工程建设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法制处、信访处、宣传教育处、监察室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工程安全安监察站、建设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处、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建筑业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建筑行业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日常工作。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其它与综合评价有关的信息构成。(一)、企业基本信息:1、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2、企业的资质信息。3、企业的专业统计报表数据信息。4、其他信息。(二)、良好信用信息:1、年度内获得省、市政府通报表扬的。2、年度内获得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3、年度内获得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奖的。4、在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中,积极支持政府工作的(如抗洪抢险等)。5、其它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1、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记录的不良行为。2、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其它与综合评价有关的信息:如银行授信、评级,资格、体系认证等。第八条采集、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采集、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凭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自行录入《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交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核验(委属,中央、省属在长及外地入长企业交市住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核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资质证书(含设计资质)(4)安全生产许可证(5)工程业绩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验收备案表。(6)统计报表信息:企业向统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相应信息时同时录入《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和市住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分级核验(委属、中央省属在长及外地入长企业由市住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核验)。3、良好信息:由企业录入《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提供项目清单和下列资料原件交市住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核验:(1)各类认定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和其他证明文件;(2)上一年度建筑业统计报表(中央、省属在长及外地入长企业提供)、完税证明。4、不良信息:(1)日常监管信息:由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录入《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系统内层级审批;(2)其它不良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与其它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由市住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录入《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5、其它与综合评价有关的信息如银行授信、评级,资格、体系认证等由企业录入《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提供论证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交市住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核验。第九条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应当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保证信息的适时更新。第三章信用综合评价第十条根据建筑业企业的的综合实力、日常管理、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建筑工程质量行为和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社会职责履行、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方面情况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年度进行,评定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期为当年诚信企业授牌之日起至次年诚信企业授牌之日止。第十一条凡履行了相应义务、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两年以上且在市住建委进行入长登记备案的建筑业企业均可申报信用综合评价,申报条件以当年度《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申报评定的通知》为准。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系统自动评分。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企业申报(申报表从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网上下载),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初审,市住建委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考评,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联合审查,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诚信企业在《长沙晚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度信用企业评定资格(含评定期和有效期内),直接进入《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信用档案管理子系统的失信企业名单。1、发生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2、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3、投标时出现资料伪造、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行为的。4、有商业贿赂行为的;5、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规定实行一票否决的;6、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7、产值10亿元以下企业被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8、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的。第十五条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记分制,记分标准按《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执行;《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市住建委统一制定和公布,并适时修订。第十六条根据《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企业信用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诚信企业,得分在100分及以上为“AAA”信用企业,得分在90分(含)以上100分以下的为“AA”信用企业。第四章信用信息使用第十七条企业信用信息用于如下用途:1、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的依据。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优惠政策的依据:(1)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依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择优确定投标人。(2)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对投标单位进行信誉加分,信誉评分以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为依据。(3)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采用抽签法中标的,直接在诚信企业中抽取。4、市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名单、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依据。5、房地产开发项目选用信用等级为“AAA”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金、预售许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第五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八条企业信用信息在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网上公布,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九条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档案资料存储于长沙住房城乡建设网《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用档案管理子系统,以供查询。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经确认后及时予以更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现场调查和核验工作。第二十三条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