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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长沙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长沙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粮发〔2013〕69号 各县(市、区)粮食局、市粮食监察执法队、机关各处室: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3〕140号文件要求,依据《湖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湖南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长沙市实际,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制定了《长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长沙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和适当,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自行选择作出具体粮食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三条全市各级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第四条全市各级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得超越。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 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应根据改正违法行为需要的条件和最短时间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于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第七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第八条吊销许可证、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以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按照《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执行。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能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在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听证意见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基准制度和《长沙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计算。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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