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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燃气设计深度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燃气设计深度及技术要求的通知长住建发〔2014〕22号 在长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燃气设计、加强管道燃气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燃气设施施工质量和安全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长沙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委决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筑工程燃气设计深度及技术要求,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应附有带燃气布置的总平面图、管线综合图。管线布置应当科学合理、维护方便。总平面图及管道综合图中应标明燃气管道走向、调压站位置、各建筑单体燃气接入点并明确标注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水、电力、通信等)及建筑物基础间的水平距离和竖向高程关系。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城镇Ⅲ类燃气工程即管道燃气用户供气工程(包括工业、公建、民用用户供气工程,以项目的红线为界)完善相关设计报批手续。三、用户庭院及户内燃气管线设计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主要规范要求条款详见附件。四、燃气施工图的设计和审查必须分别由具有燃气设计资质和审查资格的单位承担。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燃气工程设计工作的重要性,按上述要求开展初步设计阶段燃气设计工作,凡未按上述要求完成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均不予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凡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文件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给予相应处理。五、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全市(含大河西先导区、高新区)实施。 附件:长沙市燃气用户工程管线设计规范要求摘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3日附件: 长沙市燃气用户工程管线设计规范要求摘要 居民住宅及公建项目中燃气管线设计与施工关系到燃气的安全供应与用户的用气安全。为确保燃气管线设计满足规范要求且方便施工与运行安全,居民住宅与公建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应结合燃气管线的布置要求,充分考虑管线布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此,特将用户工程燃气管线设计的相关规范要求摘要如下:一、室外燃气管道设计技术要求: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2、地下天然气管道埋设最小覆土(路面至管顶)要求:(1)埋设在机动车道(含隐形消防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米;(2)埋设在非机动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米;(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米;3、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不应小于下表规定。项目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0.15热力管、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0.15电缆直埋0.5在导管内0.154、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项目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低压<0.01中压B≤0.2A≤0.4建筑物基础0.71.01.5外墙面(出地面处)---给水管0.50.50.5污水、雨水排水管1.01.21.2电力电缆直埋0.50.50.5在导管内1.01.01.0通信电缆直埋0.50.50.5在导管内1.01.01.0其他燃气管道DN≤300m0.40.40.4DN>300mm0.50.50.5热力管直埋1.01.01.0在管沟内(至外璧)1.01.51.5电杆(塔)的基础≤35kV1.01.01.0>35kV2.02.02.0通信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1.01.01.0街树(至树中心)0.750.750.75 二、室外调压设备设计技术要求:1、直接接引市政天然气中压管道调压装置选择:非天然气分散采暖小区,民用户总户数不大于500户时,其他用户总用气量不大于180Nm3/h时,采用调压箱方式,其余采用调压柜方式。2、悬挂外墙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2)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m;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3)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调压柜边缘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建筑物外墙面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城镇道路公共电力变配电柜中压(B)4814注: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别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三、室内燃气管道设计技术要求:1、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2、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净高不宜小于2.2m。(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5)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6)燃气管道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2.23条要求。(7)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8)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3、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4、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5、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置于便于安装与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2)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3)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4)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燃气管道井旁边房间功能必须保证燃气管道可以在此房间敷设。(6)穿过墙体和楼板套管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堵塞密实。6、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四、居民用户燃气燃烧器具与调压设计技术要求:1、本市天然气民用户常用参数:民用户调压方式:单体建筑高于18层,采用分级调压方式,即单独户内表前再次调压(5~8KPa接引降至2.5KPa),其余则采用一级调压方式。民用燃气设备额定压力为2.0 KPa。2、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3)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4)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3、居民住宅内燃气燃烧器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等非居住房间。 五、公建及商业用户设备与调压设计技术要求:1、天然气管道途径房间功能必须符合相关燃气规范要求,并不得穿越、跨越防火分区。2、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置需遵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2)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和燃气直燃机可设置在地下二层;(3)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和燃气直燃机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邻;(4)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气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3、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2)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六、燃气工程设计常用相关规范: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6、《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7、《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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