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4〕33号 各城市道路建设、勘测、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统筹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的设计和审批管理,经长沙市住建委、发改委和城乡规划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长沙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审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审批管理规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2014年1月27日长沙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设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管线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国防通讯等)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市发改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立项、可研审批管理。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及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设计、咨询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分别按照其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设计工作。第四条 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步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和地下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第二章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第五条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勘测阶段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勘察测量单位查明施工范围内现有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第六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管线专项规划、道路设计方案、管线建设需求向道路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初步建设计划(含新建、升级改造、迁改管线及投资估算等),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组织道路设计单位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第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路由和规模,明确各类地下管线类型,平面、竖向位置及间距,以及架空杆线入地和现有地下管线迁改等内容,并划定地下管线规划调查红线,住建、发改等职能部门作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并联审查部门对管线规划调查红线予以签章认可。第八条 发改部门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下达道路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含地下管线建设、迁改方案和投资估算)。第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批复后对管线进行放线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第十条 城市道路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进行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一)可研批复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审批中关于地下管线建设要求的回复情况。(二)城市道路建设范围内的现状管线资料和地质勘探资料。(三)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总体设计框架,以及需废除、改建、迁建、扩建的管线类别和架空杆线入地的管线类别。(四)城市道路建设范围内规划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和控制点高程,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面位置,以及管线敷设、设施设置方式等。(五)不同道路横断面型式下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排列间距、与周边建筑的间距,明确交叉管线的排列顺序、竖向高程、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等。(六)地下管线迁建与施工组织、交通疏解方案的相关关系及保护措施的初步方案。(七)地下管线过河或桥梁搭载的初步方案。(八)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数量和概算。(九)需进一步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十)需提供的图纸:1、现状地下管线平面图,需标明现状地下管线规模、检查井位置及检查井处,管道转折处、支管接入处管道及地面高程等。2、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平面图,需标明废除地下管线的位置、现状保留地下管线的管径、位置、竖向高程及规划地下管线容量、管径、位置、竖向高程、长度,交叉地下管线的排列顺序、竖向高程,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以及地下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面位置等。3、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横断面图,需标注道路全线范围内所有类型横断面的地下管线横断面布置图,横断面图中需标注地下管线规模及各类地下管线相对位置关系,包括平面、竖向高程等。4、地下管线主要节点图,包括主要交叉路口地下管线设计、地下管线与桥墩等建(构)筑物的关系等。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一)城市道路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编制完成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布置总体设计框架。(二)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组织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总体设计框架内进行地下管线各专业初步设计,明确新建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入地、现有地下管线迁改的设计和概算。(三)经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审定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将地下管线各专业初步设计交城市道路设计单位汇总形成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四)对采取初步设计咨询的重大项目,咨询单位应对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审查,并提交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咨询意见。(五)住建部门组织对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进行审查,除排水、照明管线外,其他地下管线只审查土建工程设计内容。初步设计文件符合要求的,住建部门下达初步设计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批复。第四章地下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进行地下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并重点解决以下主要问题:(一)地下管线的主要交叉节点大样图及设计、施工要求和措施。(二)各类地下管线具体的施工时序、工期、工法及措施。(三)地下管线过河或桥梁搭载的具体设计和实施方案。(四)地下管线迁建与施工组织、交通疏解方案的相关关系及保护措施,地下管线施工的质量安全风险源及控制措施。(五)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数量和预算。(六)需提供的设计图纸:1、现状地下管线平面图,内容基本同初步设计文件。2、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平面图,除标注初步设计所要求内容外,还需增加各类管线及其支管的规格、走向、埋深,检查井尺寸、定位,地面设施尺寸、定位等与工程实施相关的内容。3、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横断面图,图纸内容基本同初步设计文件。4、地下管线综合主要节点设计详图,平面设计图中难以表述清楚的,需以节点详图的形式进行表述。5、地下管线的主要施工工序图(含施工组织、交通疏解方案中涉及地下管线迁建内容)。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对地下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审查要求包括:(一)各类地下管线的设计是否满足《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规范中有关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的强制性条文要求。(二)各类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是否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三)各类地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净距是否满足规范及长沙市的规划技术要求。(四)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附属设施的尺寸、材料、结构是否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要求。(五)下穿河道、公路、铁路敷设的地下管线及搭载桥梁敷设的地下管线是否满足水利、航道、公路、铁路的安全防护要求。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程序:(一)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完成地下管线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经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审定后,提交道路设计单位汇总形成地下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据规范对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应含地下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三)城市道路建设单位组织对地下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四)住建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建设单位审查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第五章 其他第十五条 不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审批管理遵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审批阶段发生的现有管线勘测费、管线综合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等费用应纳入设计概算中相应费用。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