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公通〔2014〕37号 各部委、支队、警校、分区县市局:现将《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公安局 2014年1月29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优化公安机关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公安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核发四项行政许可的审批、监督与检查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予以登记、公示的行为。本细则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商事主体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监督管理遵循依法有效、责任明晰、严格监督的原则。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依法负责商事主体从事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网技部门依法负责商事主体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核发审批,并分别依职责对从事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信息共享与处理第五条市政府发来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由市局警令部综合二处统一负责即时接收。综合二处应当于一个工作日内将接收的商事主体信息分别转发至治安支队特业大队、网技支队网络管理科和消防支队办公室。治安支队特业大队、网技支队网络管理科应当自收到市局转发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工和行政区域分发至各分区县市局治安、网安部门。各分区县市局治安、网安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接收信息。商事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建成前,商事主体信息的接收与分发通过省厅办公自动化与精细化管理系统传送。第六条各分区县市局治安、网安部门对商事主体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分别报至治安支队特业大队、网技支队网络管理科汇总。治安支队特业大队、网技支队网络管理科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汇总信息报送至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第七条各分区县市局治安、网安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总结当月办理的行政许可情况,并填写《全市公安机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至治安支队特业大队、网技支队网络管理科。治安支队特业大队、网技支队网络管理科汇总填写《全市公安机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情况汇总表》和相关工作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市局警令部综合二处。市局警令部综合二处负责综合全局落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并按市政府要求分别报市政府督查室和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负责将治安支队、网技支队报送的《全市公安机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情况表》分别转发至市局纪委、督察支队和执法监督支队。第八条治安支队、网技支队应当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职责制作相关行政许可办理须知,包括商事主体从事相关行业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其应到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等,经执法监督支队审核报市局主管负责人审定后,由市局警令部以市局名义印制函件并送达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请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事主体申领营业执照时同时予以告知。相关行政许可项目办理须知分别由治安支队、网技支队统一印制。需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理须知,由市局警令部综合二处负责送达;需送各分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理须知由各分区县市局办公部门负责送达。第九条治安支队、网技支队应当与工商、文化部门定期召开专门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适应全市公安机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行政许可审批对策,跟踪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第三章四项行政许可的实施第十条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核发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三)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五)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维护协议;(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第十三条申请办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质量符合公安部(GA241.9-2000)标准的检验报告;(三)限期进入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四)法人代表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五)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其无诈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记录;(六)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六)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第十四条初次申请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核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四)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资料;(五)网吧结构拓扑图;(六)电信部门出具的固定IP地址证明;(七)已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八)从业人员的《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第十五条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由治安支队特业大队工作人员受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由各分区县市局治安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商事主体住所在城区范围内的,由治安支队特业大队工作人员受理;商事主体住所在四区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区县市局治安部门工作人员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核发由各分区县市局网安部门工作人员受理。第十六条受理人员应当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当场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七条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由治安支队特业大队分管负责人初审、治安支队分管负责人复审。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由各分区县市局治安部门受理人员初审、各分区县市局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复审。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商事主体住所在城区范围内的,由治安支队特业大队分管负责人初审、治安支队分管负责人复审;商事主体住所在四区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区县市局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初审、治安支队分管负责人复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核发由各分区县市局网安部门分管负责人初审、网技支队分管负责人复审。第十八条初审、复审人员均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工作。初审人员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复审人员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认为有必要时,可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九条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核发由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由各分区县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审批人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决定工作。审批人员应当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第二十条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决定由治安支队特业大队工作人员送达。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决定由各分区县市局治安部门工作人员送达。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决定,商事主体住所在城区范围内的,由治安支队特业大队工作人员送达;商事主体住所在四区县市范围内的,由各分区县市局治安部门工作人员送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核发决定由网技支队网络管理科工作人员送达。第二十一条送达人员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各分区县市局治安、网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商事主体信息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通知或五个工作日内上门催告,督促经营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商事主体前来办理行政许可,并做好相关记录。上门催告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催告通知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催告人,一份由被催告人签收后存档。第二十三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网技部门对于督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来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上门检查相关商事主体是否已开展经营活动。对已开展经营活动的,应督促停业,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逾期不依法办理许可证且仍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以“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市局纪委要会同市局警令部、督察支队、执法监督支队成立联合督导组,加强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落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情况及落实后续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市局综合考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规定的相关事项,以及市政府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商事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建成后,关于商事主体登记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接收、分发、录入、上传、反馈、公示、抄告等程序,应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3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3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由消防机构具体实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由消防支队自行制定,并按要求报市政府督查室。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附件1:《全市公安机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催告通知书》附件3:《限期整改通知书》 附件1全市公安机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情况汇总表填报时间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填报单位:办理单位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收到信息数督促办理数受理数已办结数收到信息数督促办理数受理数已办结数收到信息数督促办理数受理数已办结数许可数不予许可数许可数不予许可数许可数不予许可数治安支队特业大队 芙蓉分局 天心分局 岳麓分局 开福分局 雨花分局 高新分局 长沙县局 望城县局 浏阳市局 宁乡县局 合计 备注:本表中的信息数是指市政府转发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数;本表按月填报,填报时间段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全市公安机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情况汇总表填报时间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办理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核发收到信息数督促办结数受理数已办结数许可数不予许可数网技支队网络管理科 芙蓉分局 天心分局 岳麓分局 开福分局 雨花分局 高新分局 长沙县局 望城县局 浏阳市局 宁乡县局 合计 备注:本表中的信息数是指市政府转发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数;本表按月填报,填报时间段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催告通知书 编号: :根据《》之规定,你从事的 □典当业 □旅馆业 □公章刻制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在取得工商登记后还需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现通知你自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特此通知。 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 行政许可事项催告通知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被催告人: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催告人,一份由被催告人签收后存档。附件3限期整改通知书 编号: :年月日,我单位在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现通知你自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办理行政许可,逾期不办理并仍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限期整改通知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被限期整改人: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限期整改人,一份由被限期整改人签收后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