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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园林管理局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园林管理局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 知长园发〔2014〕3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政务窗口、重点办:现将《长沙市园林管理局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园林管理局2014年3月10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公园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公园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游乐设施安全运营,切实保障游客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二条游乐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公园的总体规划,按照服务功能分区安排。第三条公园管理单位对游乐设施项目的建设选址、资金、设施设备、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效益分析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市园林管理局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第四条游乐设施项目的审批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游乐设施项目的立项请示、平面设计图、可行性报告;(二)游乐设施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游乐设施操作、维修、保养、安全人员证书;(四)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及游客须知;(五)游乐设施规定的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五条游乐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六条改变游乐设施项目规划及场地的,需报市园林管理局批准。第七条游乐项目中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附有拆装说明书。第八条游乐项目中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明确规定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乘客须知、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整机和主要受力部件设计使用期限、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及方法等。 第三章建设与运营第九条游乐项目设施建设和安装过程中,项目所在地公园管理单位要向市园林管理局报告,并派安全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督查,如果施工建设中出现违反安全生产和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情况,须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条在游乐项目设施建设中,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对游乐项目周边环境的管理保护,保护绿化植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安全施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第十一条游乐项目中的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等显著位置。第十二条游乐设施正式运营前,须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核准以及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物价主管部门价格批复或物价登记手续,报市园林管理局和公园管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第十三条公园管理单位在游乐设施正式运营前,需组织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厂家技术人员,对游乐设施进行试运行3个月后方可进行正式运营,确保游乐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第十四条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应当根据游乐设施的运行特点,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标明以下内容:(一)乘坐游乐设施的禁忌病症;(二)乘客的身高、年龄、体重等限制;(三)必须由成年人陪同乘坐的要求;(四)禁止乘客进入的区域;(五)乘坐游乐设施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重新设计,按照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大型游乐设施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存档。第十六条大型游乐设施的修理、重大修理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等修理相关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存档;大型游乐设施重大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监督检验报告和无损检测报告等移交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存档。第十七条大型游乐设施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八条大型游乐设施发生故障、事故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引发故障、事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同类型设备进行排查,消除隐患。第十九条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应当加强对允许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第二十条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租借场地开展游乐项目经营的,应当与所在地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所在地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核实游乐项目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 第四章机构与职责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机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游乐设施的法规和标准,并持证上岗。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应当根据游乐设施的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保养人员,每台每班持证上岗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一)安全管理人员职责:1、检查和纠正游乐设施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游乐设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2、收集、管理游乐设施技术档案;3、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5、制定应急救援演习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具体工作;6、组织实施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二)操作人员职责:1、在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运营前进行试运行,确认运行正常、安全装置有效;2、指导乘客使用安全装置和正确乘坐游乐设施,并向乘客讲解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3、及时制止和纠正乘客违反安全注意事项的行为,如制止和纠正无效,有权拒绝其乘坐游乐设施;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设施运转,及时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向乘客说明情况;5、发生事故后疏散乘客,与暂时不能离开设施的乘客保持联络,对受伤人员采取紧急救治措施;6、认真完整填写每日运行日志。(三)维修保养人员职责: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日检、月检和年检;2、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实际使用状况,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日常保养;3、对检查或者保养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及时组织维修,并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如故障没有有效排除,不得将设备交付使用;4、完整填写维修保养日志和交付使用单。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二条游乐设施应当履行日常例检、定期检查以及不定期随机检查和定期报检制度。(一)日常例检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运营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并记录检查情况:1、控制装置、限速装置、制动装置和其它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震动或者噪声;3、各易磨损件状况;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5、润滑点的检查和是否加添润滑油;6、重要部位(轨道、车轮等)是否正常。(二)定期检查游乐设施要定期维修、保养,做好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分为周检、月检、半年和年度检查。1、周检查:每周进行一次,与日检项目基本一致,由项目经营单位或经营者自行检查。2、月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由公园管理单位和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共同进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并记录检查情况:①各安全装置;②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③绳索、链条和乘座物;④控制电路和电器元件;⑤备用电源。3、半年检查:由市园林管理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园管理单位和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的安全管理工作状况,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具体检查项目由检查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4、年检查:由市园林管理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公园管理单位和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全年的安全管理工作状况进行综合性考核,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修检测,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载荷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速等重要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具体检查项目按照联合检查组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进行。(三)不定期检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中秋等重大节假日前,由市园林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公园管理单位和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性督查。(四)定期报检大型游乐设施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合格后,必须将《安全检验合格证》标志张贴(固定)在明显位置上。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单位主要领导为公园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园管理单位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负有监管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加强安全管理,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异常情况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立即采取措施,并迅速向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要对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运行全面负责。第二十五条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公园管理单位应依照局下发的文件和双方的合同约定扣除其卫生安全保证金,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游乐设施的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与《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的,将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因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的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运营使用单位或运营使用者自行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的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发生安全事故的,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指的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客游乐的现代机械设施组合。其中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是指无专用土建基础,方便拆装、移动和运输的大型游乐设施。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打印36份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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