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国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0日
政策文号:长国土资政发〔2014〕5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14〕50号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2011年10月9日发布的《长沙市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则)已经到期,根据试行情况,结合目前工作实际,市局对试行规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长沙市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3月26日长沙市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行为,维护国家权益,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全市、县(市、区)两级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权限内的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通过长沙市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发布矿业权挂牌出让公告,并将拟出让的矿业权挂牌交易条件在网挂系统上发布,通过互联网,使用网挂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和竞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网挂出让竞得人的行为。本规则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具有审批发证权限的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第四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市土地信息中心负责网挂系统及硬件设施的的安全稳定运行。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审批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挂牌出让的方式授予:(一) 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四)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以挂牌出让的方式授予:(一)探矿权人依法取得勘查区块申请转为采矿权;(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挂牌出让方式授予的。第八条 矿业权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市、县(市、区)两级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权限,编制矿业权出让网上挂牌年度计划,经同级政府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县(市、区)级矿业权出让项目实施方案需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市级矿业权出让项目实施方案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对审查通过的矿业权出让项目备案后,根据矿业权登记、发证权限,由本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出让项目资料,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第十条 挂牌出让起始价,由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第十一条 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二)拟挂牌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三)申请矿业权的资质条件及取得竞买人资格的要求;(四)获取挂牌文件的规则及申请方法;(五)挂牌的时间、地点;(六)竞价方式;(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八)竞买保证金及其交付方式和处置方式;(九)矿业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十)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二条 挂牌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二)拟挂牌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三)挂牌的时间、网址;(四)其他需公告的事项。第十三条 以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在竞得人所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中按起始价的20%转为签订出让合同的定金。第十四条 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从网挂系统上在线打印《最高报价人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持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后6个工作日内到长沙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9个工作日内到采矿权登记机关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矿业权出让合同需到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竞得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定金不退外,还需支付交易服务费:(一)资质审定不符合要求,主管部门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的;(二)逾期不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的;(三)逾期不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第十六条 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和竞得人的名称、地址;(二)成交时间、地点;(三)竞得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四)矿业权成交价款;(五)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及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矿业权价款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其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竞得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价款,定金列入最后一笔价款。其他竞买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第三章挂牌信息发布第十九条 符合挂牌出让公告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网挂系统参加长沙市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第二十条 网挂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第二十一条 网上挂牌出让信息发布应在市、县 (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系统中同时发布,同时还应通过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出让网上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 0日。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网上挂牌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时间相应顺延。第四章竞买申请第二十四条 竞买意向人可在网上浏览拟出让的矿业权相关信息,可到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的矿区。第二十五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拟出让的矿业权。遗失数字证书和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第二十六条 在提交出让矿业权的竞买申请之前,竞买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公告、出让须知、拟出让矿业权相关信息及交易条件。竞买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挂牌文件及拟出让矿业权现状无异议。第二十七条 竞买申请人申请应按网挂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竞买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挂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书;竞买申请人为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应经其他联合竞买出资人授权。竞买申请人竞买多宗拟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分别申请。第二十八条 竞买申请人应根据网挂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竞买申请人的身份交纳;需竞买多宗出让矿业权的,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付了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第五章网上报价及限时竞价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通过网挂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应以增价幅度的倍数。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网挂系统即时公布。第三十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矿业权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确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了有效报价的,网挂系统自动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组织网上限时竞价。第三十二条 挂牌期限截止后,网挂系统进行4分钟的倒计时,提示竞买人即将进入限时竞价阶段。4分钟后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阶段。在挂牌期间已进行了有效报价的竞买人自动获得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资格。挂牌期限截止后,有多宗矿业权进入限时竞价的,网挂系统按挂牌公告秩序依次竞价。第三十三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网挂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挂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挂系统出现该宗矿业权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挂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及竞价结果。第三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高报价人,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最高报价人。 第三十五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指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书)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市、县(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电子显示屏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60日。第三十六条 竞得人应按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也可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第六章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二)涉及该宗矿业权变更等影响该宗矿业权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三)网挂系统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挂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四)矿业权的信息介绍出现影响矿业权价值的重要错误时;(五)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挂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第三十九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在恢复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恢复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并以程序中止点作为恢复网上挂牌出让的起始点。第七章网挂系统管理 第四十条 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 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网挂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二) 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三) 非挂牌报价期间,管理员对网挂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挂牌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挂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四) 管理工作人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网挂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五) 竞买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挂系统中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管理员应将该宗矿业权信息、竞买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挂系统记录的信息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交给交易中心存档;(六) 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挂系统有关应保密的信息。第四十一条 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从挂牌期开始至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应由监察人员对网挂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第四十二条 与网挂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第四十三条 知晓竞买申请人、竞买人信息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授予矿业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进行追究。第四十五条 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竞得结果无效,所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四十六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挂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该宗矿业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定金不退。 第四十九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