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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长城管政发〔2014〕23号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等法规规定,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了《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现予印发。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014年4月22日 附:《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户外招牌是指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依附建筑外立面、屋顶(女儿墙)或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户外空间,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构)筑物名称、字号、标识的牌、匾、字体等相关设施。在办公、经营场所范围以外设置的,以及在户外招牌上发布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内容的,视同户外广告设施,纳入户外广告管理。户外招牌按照设置功能分为建(构)筑物名称标识招牌和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位置分为屋顶招牌、墙面招牌、悬挑式招牌和独立式招牌。第三条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户外招牌应与建(构)筑物、周边景观相协调。(二)户外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单位主入口适合位置设置一块招牌。(三)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一幢一牌和统一设置的原则规范户外招牌,禁止单个单位在该建(构)筑物外立面、屋顶独立设置户外招牌。(四)一楼门面户外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上,下端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并应与门楣下端齐平;上端不得高出二层窗户下沿。(五)招牌大小应与建筑物及相邻招牌相协调,招牌的形状、规格、色彩、风格等必须与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原有风貌、轮廓等;在同一连续界面上的招牌应在挑出宽度、高度相互统一。(六)招牌的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墙面招牌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七)市人民政府及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招牌:(一)影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公共安全或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二)在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窗户玻璃上设置户外招牌。(三)在道路上设置过街龙门式户外招牌。(四)在道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设置占道户外招牌。(五)在道路、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摆放可移动式户外招牌。(六)利用树木等植物设置户外招牌。(七)设置悬挑式招牌版面、垂直于墙面的竖向户外招牌。(八)市人民政府及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规定的情形。第五条 在写字楼及商住楼裙楼以上外立面、屋顶(女儿墙)除设置建(构)筑物标识招牌外,禁止设置单位名称招牌。在写字楼及商住楼裙楼设置户外招牌的,应当设置在建(构)筑物预留的招牌位置;如无预留招牌位置的,应采取镂空字体设置。除按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设置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置背景板。(二)不得遮挡窗户。第六条 住宅楼外立面及屋顶除设置建(构)筑名称标识招牌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招牌。第七条在建(构)筑物上设置建(构)筑物名称标识招牌的,一般应当采取在主要朝向外立面或山墙面贴镂空字体的形式设置。因特殊需要,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的,须采取镂空字体、钢架结构,不得设置封闭版面。建(构)筑物屋顶户外招牌高度(从招牌设施底部计算)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一)建(构)筑物高度在24米(含本数)以下,户外招牌高度不得超过2米;(二)建(构)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60米以下,户外招牌高度不得超过3.5米;(三)建(构)筑物高度在60米以上100米以下,户外招牌高度不得超过5米;(四)建(构)筑物高度100米以上建筑物,禁止在顶部设置户外招牌。第八条大型KTV、酒吧等文化经营场所以及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店户外招牌设置的规格和位置视具体情况确定。前款规定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上设置。第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与建(构)筑物、周边景观不相协调:(一)不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二)同一个建(构)筑物外立面上相邻招牌的位置、类型、材质、规格、颜色、造型不一致。(三)破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物的外立面风格。(四)不相协调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户外招牌的制作鼓励推广使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倡使用高品质形式,逐步淘汰使用灯箱和喷绘材料设置户外招牌。第十一条户外招牌标识用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且应书写规范准确。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招牌高度及宽度的三分之二。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字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设置在主次干道的户外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办理供电手续,并保证夜间亮化;户外招牌出现污损、残缺等情况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时,应及时清洗、维修。第十二条在出现大风、大雪、暴雨等恶劣天气时,户外招牌设置人必须加强对户外招牌结构和照明等电气设施的检查,以抵抗气候环境突变时对户外招牌的侵害。钢结构设施的户外招牌应从初次安装之日起,定期由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检测。 第十三条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确保招牌设置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户外招牌设施坠落、倒塌、损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招牌设置人或使用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范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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