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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规范市区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规范市区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长公交发〔2014〕93号 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市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市区电动车和电动车自行车通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2009年5月1日前已购电动车,其所有人应凭合法有效资料在2009年9月30日前到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备案手续,领取编号牌。2009年5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车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和发放编号牌。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二、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经检验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凭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车辆牌证。三、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一)驾驶电动车时速超过25公里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的; (二)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距右侧道路边缘1.5米的范围内行驶的;(三)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或者后端超出车身0.3米的;(四)驾驶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五)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六)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接听手机、戴耳机的;(七)驾驶加装有固定遮阳遮雨装置、电瓶等妨碍交通安全通行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八)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或者未悬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九)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编号牌的;(十)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十一)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随车携带行车证、行驶证的;(十二)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驾驶人有前款第九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伪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四、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达到驾驶年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五、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待安全隐患消除并进行处罚后退还车辆。六、电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车辆并处5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一)驾驶加装有固定遮阳遮雨装置、电瓶等妨碍交通安全通行装置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编号牌、行车证的;(四)驾驶电动车搭乘未达到六周岁、超过十二周岁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人员的;(五)电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予以收缴;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伪造的电动车编号牌、行车证;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七、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本通告自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实施。2014年5月15日 主题词: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 交通限制措施通告报、送、发:略 共印3份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公室2014年5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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