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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治安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公安局文件长公通〔2014〕150号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治安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部委、支队、警校、分区县市局:现将《关于办理“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治安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公安局 2014年7月1日 关于办理“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治安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部署的关于噪声扰民问题查处的城市管理责任,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办理“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治安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从法律规定来看,认定该违法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二)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防治噪声污染的管理活动和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三)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69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处理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主要有:1、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3、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4、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5、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家庭室内装修活动,未限制作业时间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饲养动物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二、主要证据要求公安机关对于“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接报警,应当及时受理,积极处置,并注意围绕以下几点开展调查取证:(一)当日“110”接报警记录或报案记录;(二)报案人、被侵害人的陈述:在制作笔录时要能体现出噪声产生地点、持续的时间、本人或周围群众所受到的客观影响等。民警调查取证时,应对噪声源周围的住户、商户进行询问,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制造的噪声确已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这里的违法人员是指指使和直接实施制造噪声的人,还包括单位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制作笔录时要能体现噪声是谁制造的,是如何产生的,使用了何种设备,噪声持续的时间,要询问有无因制造噪声被制止或警告过等。(四)其他证人证言:视情可向相关证人(如广场舞参与者等)、目击人调查取证。在制作笔录时要能体现出噪声产生地点、持续的时间、周围环境以及本人或周围群众所受到的客观影响等。(五)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主要能体现出现场的状况,如人员情况,产生噪声的设备器材,现场摄录情况以及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器材扣押等。(六)环保部门检测证明:一般来说,如果有三户以上的被侵害人证实行为人制造的噪声确已干扰其正常生活秩序,可以认定为其构成“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环保部门出具检测证明。被侵害人自行委托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也可作为证据使用。三、结案方式(一)调解结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在调查取证,查清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事实后,可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履行后,在此基础上可以调解结案。(二)处罚结案。对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对于初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对单位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抄送:略(共印3份)长沙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4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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