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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的通知 长公通〔2014〕154号各分区县市局: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简化行政审批工作相关要求,根据省公安厅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权限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户籍管理工作的实际,长沙市公安局就全市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户口审批权限(一)市公安局负责审批以下七项业务1、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的购房落非农业户口;2、长沙市(含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及肆业的学生回原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收养的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以下简称 “非转农”)落户;3、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出生日期更正登记;4、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民族变更登记;5、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性别变更登记;6、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身份号码变更与更正登记;7、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16周岁至60周岁的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的户口补登。(二)分区县市局负责审批以下二十七项业务1、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收养落非农业户口;2、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非农业户口;3、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家属随军落非农业户口;4、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非农业户口;5、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务工人员落非农业户口;6、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非农业户口;7、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非农业户口;8、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投资兴办企业落非农业户口;9、大中专学生录取落非农业户口;10、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非农业户口;11、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非农业户口;12、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非农业户口;13、刑释解教人员落非农业户口;14、刑释解教人员落农业户口;15、留学回国人员落非农业户口;16、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非农业户口;17、姓名变更与更正登记;18、民族更正登记;19、集体户立户;20、3周岁以上(除16周岁至60周岁外)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的户口补登;21、收养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的户口补登;2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现查找不到户口信息人员的户口补登;23、户口恢复;24、征地拆迁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25、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购房落非农业户口;26、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长沙市区跨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收养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迁农”)落户;27、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收养“农迁农”落户。(三)派出所负责审批以下十四项业务1、家庭户口的立、分户;2、夫妻投靠落非农业户口;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非农业户口;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非农业户口;5、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非农业户口;6、离婚回原籍落非农业户口;7、出生登记;8、因死亡、公民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注销户口;9、户口迁往外省;10、性别更正登记;11、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12、同一区(县、市)内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收养“农迁农”落户;13、长沙市区的收养、干部(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靠军人配偶父母、务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投资兴办企业、购房落非农业户口;14、四区县市未跨行政区域的收养、干部(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靠军人配偶父母、务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投资兴办企业、购房落非农业户口。二、 缩短户口审批时限为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效率提速50%的要求,长沙市公安局就户口登记业务的审批时限进行相应调整:(一)缩短时限的具体要求1、市级公安机关窗口受理的业务,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审批业务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至7个工作日。2、县级公安机关窗口受理的业务,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县级公安机关审批业务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至7个工作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需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至5个工作日上报。3、派出所窗口受理的业务,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需上报县、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二)函调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三)出生日期更正、身份号码变更与更正、户口补登、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四类业务的审批时限以《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为准。(四)涉及农业户口迁移的审批时限(包括“非转农”、“农迁农”)仍按“长公通〔2013〕568号”执行。三、长沙市公安局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工作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长沙市公安局2014年7月24日 抄送:市局党委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 (共印15份)长沙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4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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