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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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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2日 政策文号:长水发〔2014〕16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 长水发〔2014〕167号各区县(市)水务(农林水利)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黄材水库灌区管理局、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防范和遏制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项目不招标或邀请招标审批。(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务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2、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或以奖代投的项目;3、施工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由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以上情形中,第一种情形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认定,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作出认定。(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水务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并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有关服务的采购,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审批,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市、区县(市)现有规定执行。(四)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越权批准水务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进行邀请招标,不得利用划分标段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实行资格后审。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一律采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歧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降低资质等级或擅自提高资质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要求较低的小型项目也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施工、监理标的招标文件中须明确规定中标人现场项目部人员在工程有效施工期间每月驻守工地时间不少于二十日,且建造师、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在工程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否则视为未履行合同义务。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部分应明确规定投标人须在国家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还需在长沙市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库登记入库),未按要求在上述网络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或登记入库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经监管该项目招标投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发布。重大项目还需报市政府招标办备案。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行资格后审。所有水务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网络平台上免费下载。三、严格执行招投标进场交易制度。根据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通知》和《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以中央和省级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以市级及以上投资为主的水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他水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可进入所在区县(市)公共交易市场交易,所在区县(市)无公共交易市场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水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权限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除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投标监管的项目外,长沙市城区供排水项目和跨区县水务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其他水务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由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规定的部门监管。四、严格落实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政府投资项目严格落实投标人书面承诺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和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到投标现场提交,其授权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承诺制的有关要求,并规定对于施工、监理标投标人现场项目部主要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除在投标书中附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非注册的需资格证书)和近六个月的社保资料复印件外,还须附具有本人签名的人员名单,并承诺签名的真实性,标后监管中据此核对工程资料上的签名。五、规范投标、开标、评标活动。参加大中型水务工程施工标投标的投标人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由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相应级别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担任。参加小型水务工程施工标投标的投标人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可由投标人本单位具有与所投标项目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年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公开招标的水务工程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法人代表的授权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近六个月以上的社保资料以供查验。评标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国家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投标人信用档案,将查询结果提交评标委员会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如在上述网络平台查询不到投标人的信用档案应否决其投标,如有关信息与信用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在资格审查和评标中不予认定。政府投资的水务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增加、减少或变更评审标准,没有符合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废标的情形,不得随意废标。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电子押证制度。招标人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交中标人项目部人员及执业证件信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以供公开查询。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凭验收鉴定书等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其主要人员的项目在建状态信息。六、严厉打击资质挂靠、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或投标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存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对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标无效,对参与串标的投标人处中标金额1%的罚款,对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处中标金额1‰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处合同金额4%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处合同金额4%的罚款。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工程合同金额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七、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及不履行合同违法行为。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或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或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施工、监理标中标人现场项目部人员在工程有效施工期间每月驻守工地时间不足二十日,或者建造师、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注册执业人员未在工程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视为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认定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50%的罚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认定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至五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八、加大标后监管力度。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水务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标后监管和查处力度,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挂靠资质和工程转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追究制。项目法人为标后监管的直接责任主体,在签订合同和施工过程中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合同,一旦发现挂靠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凡知情不报、包庇纵容或处理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项目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到项目法人自身违法违规和违纪的,须依法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二)强化行政监督查处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长沙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大力加强项目标后监管力度,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必须到现场开展不少于1次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完工验收以前,对中标项目实行动态跟踪检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质监站等处室(站)和有关部门对在建项目进行抽查和督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行政问责。(三)加强水务建设领域执法力度。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务建设领域执法,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坚决打击水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或组建水务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力度。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应及时将水务建设违法事项通报相应执法机构,并密切配合执法,严厉查处水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四)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动态考核。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建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制定有效办法,可通过采取GPS定位、指纹考勤、出勤打卡、安装施工现场监控设备等措施,采集分析施工、监理项目部主要人员驻守工地信息,实行动态考核。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驻守工地时间少于合同约定时间或其它不履行合同情形的,项目法人和主管部门要及时责令其履行合同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必要时调查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五)明确标后监管及查处重点。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标后监管中,应明确监管查处重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违法或视为有违法行为重大嫌疑,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查处。1、中标人派驻现场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2、中标人派驻现场人员驻守工地时间不满足合同要求,或在有效施工期间每月驻守工地时间少于20日;3、中标人派驻现场人员(尤其是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总监及监理工程师)未在施工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或签字笔迹与投标文件中项目部人员名单上的签名不一致;4、工程款支付或资金流向异常,如工程款未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工程款经中标人账户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或中标人财务账目与投标报价清单内容明显不符。5、中标人未履行合同义务;6、工程质量差、工程进度慢、施工管理混乱,与中标人资质等级及实力明显不符;7、其它违法情况。九、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一)水务、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强化招标全过程及标后监管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招标投标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和督察,对有挂靠、转包等嫌疑的承包人进行重点监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公布。各级发改部门应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和协调,做好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审批核准工作,组织水务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好水务工程招投标进场交易有关事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水务工程投资管理工作和加快水务工作招标项目的财政评审进度,严把工程拨款关,加强工程款拨付审核。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及时将有关案件线索移送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二)对参与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或包庇纵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一经查实,须依法严肃处理。(三)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立违规违纪行为公开曝光制度,对于被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除记入相关信用体系以外,一律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开曝光。(四)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参与围标串标、转包及非法分包等违法活动的相关企业(包括招标代理机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暂停该企业一至五年进入长沙水务建设市场。(五)对于招标投标及建设过程中,发现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顶格进行处罚,记录、公告其不良行为并降低信用等级。十、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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