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的通知长文广新〔2014〕149号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文物局、各区、县(市)文体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修订的《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未修改部分仍按照《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广新〔2013〕175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4年10月14日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共印6份2014年10月14日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2005年7月8日,国务院正式确定长沙为全国网吧管理长效机制的9个试点城市之一,长沙市已暂停对该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且有其他违法情节或社会影响的。(2)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3)一年内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1名)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一次接纳3-7名未成年人的。(2)一年内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2名)的。(3)一次接纳2名(含2名)以下未成年人,且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及社会影响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5-15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4、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一次接纳8名(含8名)以上未成年人的。(2)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接纳未成年人的。(3)接纳未成年人且有其它特别严重违法情节和特别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0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非网络游戏且有其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的。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0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且有其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的。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被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20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且有其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的。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0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且有其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的。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被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5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4、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阻碍执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2名(含2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首次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3名(含3名)以上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一年内第二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5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且有其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的。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5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且有其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的。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变更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被发现变更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三次(含3次)以上被发现变更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5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且有其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的。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长文广新〔2014〕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