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长沙市住建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公消〔2014〕163号 各区、县(市)消防大队、住建局(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在长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依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方式的指导意见》及省公安厅与住建厅联合发文《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湘公发[2014]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0月16日 承办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住建委承办人:彭超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办事流程,强化服务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湘公发[2014]62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审查 第三条 依法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属于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委托经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并填报《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项目概况表》。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对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审查意见表》,如实记录审查过程。审查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强制性条文审查合格意见书》,并在全部消防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资料上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强制性条文审查意见告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违反国家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具体问题。第五条 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查依据,会同消防设计文件一并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也不得擅自承接经其它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复审任务。第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须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消防设计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依程序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理解存在分歧时,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任何一方都可书面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权限分工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书面意见进行答复。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答复意见应当遵照执行。 第三章行政许可及备案检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时,除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提供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强制性条文审查合格意见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审查意见表》和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确认的消防设计文件。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申请材料、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强制性条文审查合格意见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审查意见表》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强制性条文审查合格意见书》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审查意见表》内容是否全面、审查单位和人员是否盖章签字等。对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为合格且形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直接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或作出备案检查合格的结论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随机进行技术复审。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检查办理时限原则上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技术复审时间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湘公发[2014]62号)等有关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业务指导。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前6个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项目应全部进行技术复审,并将审查结果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并通过业务会商的形式规范审查行为,提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水平。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全面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按下列规定实施监督管理:(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比例随机进行技术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或作出备案检查合格的结论并予以公告;经复审发现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应当下发不合格意见同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将上述违规行为在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上报给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同时抄送同级住建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属于火灾高危场所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适当提高技术复审比例。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各级住建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建设单位强制指定、推荐审查机构,不得干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按规定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应认真履职,对错审、漏审等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发现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制度规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住建部门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指定或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指使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的;(三)干扰施工图审查人员正常行使审查职务的;(四)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的。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火灾高危场所”是指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比较大的社会影响,容易引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场所。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建委、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规则(试行)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审查意见表3、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项目概况表4、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强制性条文审查合格意见书5、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强制性条文审查意见告知书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专项审查及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