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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的通知 长公通﹝2015﹞6号各部委、支队、警校、分区县市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相关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与相关司法解释和我省部分财产犯罪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衔接,解决基层反映部分裁量权基准与实践脱节的问题,经请示省厅法制总队同意,市局拟定了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修改了抢夺、敲诈勒索、盗窃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制定了《长沙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二)》)。现将《裁量权基准(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基准执行。同时,市局结合基层反映的执法困惑和全市执法实际,已请示省厅修改赌博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省厅复函“对赌博违法行为一般情形中的裁量额度暂不做修改,以保持全省公安行政裁量基准幅度的统一性。省厅将尽快启动裁量基准修订工作,届时将一并考虑你局所提修改意见”。市局将在省厅修订赌博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数额幅度后,再行明确我市关于赌博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长沙市公安局2015年1月15日长沙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 一、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处罚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视频信息不足两个的;(2)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音频信息不足十个的;(3)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图片、文章、短信信息不足二十件的;(4)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一百次以下的。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视频信息两个以上不足五个的;(2)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音频信息十个以上不足二十五个的;(3)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图片、文章、短信信息二十件以上不足五十件的;(4)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一百次以上不足一千次的;(5)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造成其他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视频信息五个以上不足十个的;(2)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音频信息二十五个以上不足五十个的;(3)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图片、文章、短信信息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4)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一千次以上不足五千次的;(5)以会员方式使用有害信息,注册会员不足一百人的;(6)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数量虽未达到上述(1)、(2)、(3)、(4)、(5)项标准,但分别达到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7)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视频信息十个以上不足二十个的;(2)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音频信息五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个的;(3)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图片、文章、短信信息一百件以上不足二百件的;(4)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五千次以上不足一万次的;(5)以会员方式使用有害信息,注册会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6)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数量虽未达到上述(1)、(2)、(3)、(4)、(5)项标准,但分别达到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7)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二、抢夺的行为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1)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2)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抢夺的。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1)抢夺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2)结伙抢夺,起次要作用的。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1)抢夺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2)结伙抢夺,起主要作用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累计不足一千元的;(4)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抢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5)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抢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6)抢夺低保人员财物,价值不足两千元的;(7)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8)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9)抢夺医疗款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10)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11)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抢夺,价值不足一千元的;(1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价值不足一千元的;(1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价值不足一千元的;(14)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但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15)因抢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敲诈勒索的行为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2)出于他人胁迫敲诈勒索的。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2)结伙敲诈勒索,起次要作用的。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2)敲诈勒索多人的; (3)结伙敲诈勒索,起主要作用的;(4)二年内敲诈勒索二次以下的;(5)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6)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价值不足二千元的;(7)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又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价值不足二千元的;(8)敲诈勒索低保人员财物的;(9)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10)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价值不足二千元的;(11)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价值不足二千元的;(12)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价值不足二千元的;(13)入室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4)在医疗场所敲诈勒索病员及其陪护人员财物的; (15)在交通道路上,采取故意碰撞、刮擦交通工具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16)因敲诈勒索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盗窃的行为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1)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2)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盗窃的;(3)盗窃未遂,且盗窃财物价值在二千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1)盗窃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2)合伙盗窃,起次要作用的。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1)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2)盗窃医疗款物的;(3)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4)盗窃未成年人、低保人员财物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7)以专用工具或技术性、破坏性手段盗窃的;(8)二年内盗窃二次以下的;(9)盗窃三次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10)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行为,价值不足一千元的;(11)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行为,价值不足一千元的;(1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价值不足一千元的;(1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价值不足一千元的;(14)盗窃未遂,且盗窃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15)合伙盗窃,起主要作用的;(16)因盗窃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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