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建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9日
政策文号:长住建发[2015]4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40号 各区、县(市)征收办、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为,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长住建发[2011]380号”文件同时废止。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4月 7日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监督管理,确保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拆除的有关活动以及对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由辖区内具有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七条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招标控制价报市征收办备案后方可发布。第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项目做出征收决定前将下列资料报市征收办备案:(一)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二)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等证书;(四)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事故处险应急预案;(五)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合同;(六)监理营业执照、单位资质;(七)项目监理部人员名单及其上岗证书;(八)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证明;(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九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承担拆除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拨付拆除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三章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是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房屋拆除工程。采用机械、人工拆除方式施工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注册建造师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员证书,同时具备拆除施工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建设职业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拆除机械操作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期限自拆除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对未依法办理拆除施工备案的拆除工程,不得组织拆除施工。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施工方案,经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方可实施。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生产方案。在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安全条件检查,符合安全施工条件方可开工。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的检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规操作的危害。第二十条施工企业采购、租赁的钢管、扣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接到市征收办下达的整改通知、停工通知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应立即按规定如实向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征收办和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技术交底;4、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5、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6、机械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书及机械设备检查验收记录;7、拆除工程施工日志;8、开工安全条件检查记录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拆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标准实施监理,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纳入监理规划,在监理规划中设有安全生产专项内容,明确安全控制点,关键部位工序有严密的安全控制措施。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人员配备;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对拆除过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文明施工、扬尘控制不达标的,应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市征收办。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执行市征收办下达的整改和停工通知。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征收办依法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的方式对拆除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第三十条市征收办在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危及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发现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整改。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市征收办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征收办不受理房屋拆除项目备案和项目施工费用结算审核。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施工企业擅自组织拆除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拒不改正的,市征收办不受理房屋拆除项目施工费用结算审核。第三十三条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对施工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未改正、拒不执行拆除工程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或停工通知的,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住建发[2011]38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