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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园经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政策文号:长园发﹝2015﹞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园经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园发﹝2015﹞1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政务窗口,重点办:现将《公园经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园林管理局2015年4月7日公园经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园经营管理秩序,提升公园经营项目效益和管理质量,确保经营项目管理在阳光下运行。结合局属公园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公园所有对外经营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公园经营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局属公园内经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公园经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公园对外经营项目性质及相关程序确定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编制招标文件并予以发布。公园管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二)招标项目具体内容和标准;(三)报价要求;(四)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书的要求;(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六)开标时间和地点;(七)经营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说明;(八)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和规模;(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投标资格审查形式及审查内容;(五)投标资格预审结果公布的时间、地点;(六)报名时间以及报名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七)投标保证金缴纳说明;(八)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公告应当在报刊或长沙园林在线网站等媒介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第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九条招标人设置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第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主管部门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或者在投标截止日期到达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十四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投标人应当在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定位与内容、项目设计与建设方案、运营管理方案、资金投入与运行分配、工作业绩、财务状况等方面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无效。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项目经营实施方案;(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送达。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补充、修改的内容进行签收和保管。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赢利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三条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要求确定中标人。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天。中标人公示无异议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第二十八条经营项目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经营项目内容、范围和有效期限;(二)经营项目的规范要求和标准;(三)经营项目的终止和变更;(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履约担保;(六)违约责任;(七)纠纷解决的途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三十条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过程和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中标人不得将经营项目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中标人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未解除合同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标人一方放弃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泄漏招标事项或者标底、与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或者收受投标人贿赂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经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加经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区、县(市)公园内经营项目的招标投标,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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