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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5]53号各区县(市)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规划(分)局及相关单位:现将《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长沙市规划局长沙市公安局2015年4月21日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主城间距区和其他间距区两个区域进行控制,其中主城间距区是指以湘江、三一大道、东二环和南二环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其他间距区为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50%予以补建。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社会停车库并对外开放。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和被城市道路分割的建设用地,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按城市道路划分)的停车位配建数量,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的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因为建设用地或容量指标等问题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相关部门批准,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在满足本规定配建停车位数量80%的前提下,其余20%的配建停车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相邻用地内总量平衡布局。第九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停车库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的90%(因条件限制未设置地下室的改、扩建建筑除外),非居住建筑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应不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总数的10%且不大于20%。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第十条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原则上须按新的使用性质增配建停车位。当新使用性质要求配建比原来降低时不得减少原有停车位。第十一条各类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场(库)需要设置入场登记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排队等候区应不少于15米。鼓励非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对社会开放。第十二条混合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第十三条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的子母车位按2个车位计算,一个微型车位按0.7个有效车位计算。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10%。第十四条装卸车位尺寸不得小于3.5×7.0米,装卸车位不得沿道路设置并不得占用内部环通道路。第十五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第十六条各类建筑应按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第十八条本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确定。第十九条本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规划条件且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配建标准执行。附件: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2.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附件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主城间距区其他间距区住宅低层住宅车位/户22普通住宅S建≥150平方米车位/户1.11.390平方米≤S建<150平方米车位/户0.70.9S建<90平方米车位/户0.50.7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车位/户0.3(地下车位比例不受限制)旅馆宾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0.8招待所、经济型酒店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0.5办公行政办公县级及以上政府机关办公政务中心及服务窗口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53.5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1.5县级以下政府机关办公政务中心及服务窗口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2.5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1.0其他办公(含公寓式办公、商务办公、企事业单位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71.0商业类商业设施及配套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91.2大型超市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72.0餐饮娱乐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2.5影剧院车位/100座4.5专业批发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70.9医疗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1.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0.6疗养院(含养老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40.5文体类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0.4展览馆、会议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5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5学校幼儿园、小学车位/班1.52.0中学车位/班2.03.0大专院校、成人学校车位/班3.0游览场所自然风景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1.52市级综合性、主题级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78区级、居住区级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34交通建筑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车位/设计日每100名旅客2.5客运码头2.2客运机场4轨道交通车站(换乘站、枢纽站)0.20.2工业厂房单层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多层0.3高层0.5物流仓储0.1注:1.新建幼儿园、小学应在自身有效用地范围内(校门外)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中学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用地,并对外开放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的配建要求。2.工厂和仓储用地中的办公建筑须在满足上表厂房和仓储停车位配置的基础上按照办公类配建指标另行增加停车位的配置。3.医院中的科研、办公建筑需在满足上表医院停车位配置的基础上按照办公类配建指标另行增加停车位配置。4.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5.综合性交通枢纽根据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但取值不得低于本规定。附件2: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建筑类型装卸车位出租车位大巴车位救护车位无障碍车位旅馆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车位每100间客房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200间客房设置1个出租车位每200客房设置1个医院每100个床位应增配1个救护车位所有建筑类型每100小汽车车位设置1个办公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出租车位。车位总数上限为满足各人流出入口设置两个出租车位--商业设施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3个;超过9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设1个--餐饮娱乐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不足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1个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设1个,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每5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车位总数上限为满足各人流出入口设置两个出租车位--影剧院结合项目特殊情况,以场馆特殊要求,根据各自功能要求另行考虑每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车位总数上限为满足各人流出入口设置两个出租车位每6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大巴车位专业批发市场每1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大型超市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体育场馆结合项目特殊情况,以场馆特殊要求,根据各自功能要求另行考虑每3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20个时,每增加1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30个时,每增加10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每600个座位设置1个展览馆、会议中心结合项目特殊情况,以场馆特殊要求,根据各自功能要求另行考虑--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幼儿园----幼儿园每5个班级设置1个大巴车位交通建筑--每4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住宅--每100户设置2个出租车位。车位总数上限为满足各人流出入口设置两个出租车位--游览场所----每10公顷占地面积设置1个工业厂房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金融类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注:在出入口集中的商业区和步行街等禁止驶入区域,可在区域出入口集中布设出租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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